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政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史。正因如此,许多治魏晋南北朝史的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与思考。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批学者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许多富有价值的论著。(注:陈琳国:《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阎步克:《从任官及乡品看魏晋秀孝察举之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胡宝国:《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旭华:《魏晋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在此期间,笔者亦发表过两篇拙作,即《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注:分别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及1995年第6期。)。在这两篇论文中,笔者曾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如考察了魏晋南朝时期官品与资品的性质,提出二者具有统一性的问题。认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应该称之为“九品官人法”,而不是九品中正制等。
这些看法引起了学界同仁的关注。其中张旭华先生于《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发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以下简称《考辨》),对笔者上述看法提出批评。在此,我想试就张先生的批评与质疑做一回应,以就教于张先生与学术界同仁。
一、概念:学者意见是否一致
对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应该称之为“九品官人法”,还是应该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度”?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张先生与我有根本的分歧。
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曾指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在此,我所表述的,是该问题学术研究史的一个客观的事实。即概观古今中外,有些学者称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为“九品官人法”,亦有学者称其为“九品中正制”,概念不统一。在该文的初稿中,我曾列举了古今中外采用“九品官人法”与采用“九品中正制”的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因为初稿过长,还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学者熟知的问题,故删去了这段文字。然而,张先生提出:“依照传统看法,‘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对此史学界几成定论,迄无疑义。但是陈文认为(注:陈文,指陈长琦《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
我想我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是清楚的。即我所提出的概念,一是“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这一概念,界定了我们所讨论与研究的对象;二是“古今中外学者”,这一概念,界定了学术意见不一的群体范围。
那么,笔者的话题是否有误?古今中外学者是否意见一致?
追寻历史,应该说古今中外学者对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称谓是不一样的。
回顾该问题的学术史,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制这一制度开始至北宋,学者多称之为“九品官人法”;从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