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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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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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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而准确的注解。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州郡大小中正,三者“皆掌选举”。但他们都只是具体分别掌握着九品官人法的某一个部分的职能。即州郡大小中正掌握着个人获品环节中的人才品评权;司徒左长史掌握着人才品第的确定权;吏部尚书则掌握着人才的任用权。三者形成了一种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关系,从而构成九品官人法的完整运行机制。其运行程序,略如赵翼所言:“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 在九品官人法的运行机制中,中正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即“个人获品”这一环节的参与者。据笔者考察,魏晋时期“个人获品”的途径是多样的。除中正品评之外,察举考试、太学生考试、锡官(赐官)、赐爵袭爵等(注:参见拙著《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甚至军功,都是士人获品的重要渠道。中正论人,并不是个人获品的惟一途径。对此笔者已有讨论,此不赘述。中正在诸途径中,究竟占什么样的位置,是可以深入研究的,但从有据可考的文献中可以明确,中正品评在“个人获品”途径中,并不是惟一的。 中正对人才的评判,不仅不具惟一性,而且也不具有确定性。即中正不具有对人才评判品第的最终确定权。魏晋时期,对人才品第的最终确定权在于司徒府。我们知道,魏晋时期虽司徒不常有,但司徒府则常设。与太尉、司空等其他公府,有公则置,无则省的局面大相径庭。《宋书·百官志》:“司徒若无公,唯省舍人,其府常置。其职僚异于余府,有左、右长史、左西曹掾、属各一人,余则同矣。余府有公则置,无则省。”其原因在于虽司徒和其他诸公一样属荣誉性职务,一般可用于尊养勋老旧臣,可以随时而已,时置时省。但司徒府则与其他公府不一样,它是一个常务工作机构,不可或缺。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掌握全国的人才品第的确定。司徒府主持全国人才品第确定之事的是司徒左长史及司徒左西曹掾、属。 《北堂书钞》注引东晋史学名家干宝《司徒仪》云:“左长史之职,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注:《北堂书钞》卷六八,“长史”条注引,第244页。)干宝对司徒左长史的职能做了明确说明。干宝《晋纪》又云:“王导为司徒,置西属一人,佐长史参定九品。”(注:《北堂书钞》卷六八,“属”条注引,第248页。)此言东晋初年情况,而西晋时期,司徒已置左西曹掾、属并在全国人才品第确定中起重要作用。《晋书·周馥传》:馥“累迁司徒左西属。司徒王浑表‘馥理识清正,兼有才干,主定九品,检括精详。臣委任责成,褒贬允当,请补尚书郎’。许之。稍迁司徒左长史、吏部郎,选举精密,论望益美。” 对于各地中正评判的人才品第,司徒府具有审核与最终确定权。只有经司徒府确定的,才能送吏部备用,否则会退还州郡重新认定。西晋时期,有关燕国霍原品第的确定问题所引起的一场朝臣论争,就是一典型事例。 《晋书·李重传》:“时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寒素为当时选人之科目,其对应的人才品第为二品。又《晋书·霍原传》:“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司徒不过。” 司徒府不仅掌握着全国各地人才品第的审核与确定权,而且也掌握着对全国各州及郡国大、小中正任免的审核权。 《晋书·傅咸传》:傅咸为司徒左长史。“咸在位多所执正。豫州大中正夏侯俊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俊故据正。咸以俊与夺惟意,乃奏免俊大中正。”可见司徒府在人才评价机制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制度史的研究应具有整体的、通识的眼界。只有把握整体,才能更准确地认识局部。正如宫崎市定先生所说:“一个个术语的意义,仅仅孤立地加以理解,是无济于事的。倘不能理解整个体系,便无法充分理解它的某一部分。”(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序》,第1页。)九品中正制,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体制是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的,是九品官人法中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因此,不管它定位如何,重要到什么程度,都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那种把魏晋时期整个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统称之为九品中正制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考辨》认为,“九品中正”说的缘起者是杜佑。因为杜佑在《通典》中讲,“九品及中正开皇中罢”。所以《考辨》认为,“杜佑始将‘九品’与‘中正’顺序连称,由此开启了‘九品中正制’这一称谓的先河”。然而,正如我们在上述考证中所言,杜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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