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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

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佑在《通典》中所说的“九品”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九品及中正开皇中罢”的意义,是指九品官人法以及中正制度在隋开皇年中被废除。杜佑行文将九品与中正并提,明显是将九品官人法与中正制度看作两种制度。因此,不好将其视为“九品中正”说的缘起。
    一般学者认为,“九品中正”说的发明者是苏轼。苏轼对所谓历代选士制度的概括,大约是受了北魏人刘景安的影响。北魏吏部尚书崔亮改革官员选任办法,采用“停年格”。刘景安与崔亮书,表示反对。《魏书·崔亮传》:“亮外甥司空谘议刘景安书规亮曰:‘殷、周以乡塾贡士,两汉由州郡荐才,魏晋因循,又置中正。谛观在昔,莫不审举。虽未尽美,足应十收六、七。’”
    苏轼以文成名,而其文又以其名得以广泛传播。苏轼是从选士的角度,来定义九品中正制度的。其实他只是对历代选士制度作了一个大体的判断,不具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价值。除了“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句话之外,其余几句都是可以商榷的。例如“三代以上出于学”,只是战国成书的《周礼》对人才选拔的设想。在三代即夏、商、西周时期,尚不可能形成选士于学的美好制度。而“客”也不可能成为战国至秦的选士主流。因为任何时候“客”都是相对于“主”而言的,都不是一个国家的主体,战国至秦虽然许多国家都任用了一些著名的“客卿”,但相对于每个国家的士来说,他们都是少数,不是主流。苏轼所说的“九品中正”制度,实质是“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而不是我们所定义的“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即九品官人法制度。
    其实,推本溯源,“九品中正”说更早可能缘起于西晋。笔者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曾推测,在《晋书·刘毅传》中,刘毅抨击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八损疏》说:“至于中正九品,上圣古贤皆所不为,岂蔽于此事而有不周哉,将以政化之宜无取于此也。”《晋书·卫瓘传》也说:“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这里所用的中正九品,大约是宋代九品中正说的真正来源,“九品中正”与“中正九品”互为倒文,在古代汉语的语法中是允许的,这类现象也是常见的。值得注意的是,西晋人抨击的是中正九品论人制度,没有攻击九品官人制度。如卫瓘明确说,废除中正九品论人之制,可以“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从西晋开始,人们批评九品官人法时,大多都是集中批评九品官人法下的中正九品论人制度。这无疑给后来的研究者一引导,使他们也多去注意中正在九品官人法中的作用,多去研究中正怎样操纵选举,研究被中正所操纵的选举如何丧失了人才选拔的意义。这固然是研究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忽略了九品官人法作为选拔、任用官员制度的总体,还有其他重要的方面与部分。这就是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所提到的:“旧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缺点:一是把九品官人法下为官员职位规定的人才品级要求——官品,误认作是区别官员职位高低贵贱的官阶;二是把士人自身的品第——资品,误认为完全是由中正所评定。由此,完全分割了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割断了察举、试经、赐官、赐爵、袭爵等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进而误把乡品等同于资品,把九品中正制度误作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从而忽略了对九品官人法的整体认识与把握。
    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也是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定义九品中正制度的。《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国荐举,或由曹掾积累而升,或由世胄承袭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途辙。”在此,马端临用九品中正之法代换了九品官人法,并明确将九品中正制定义为人才选拔制度,与任用制度区分开来。他认为九品中正之法是选举人才之法,而公府辟召、郡国荐举、曹掾积累而升、世胄承袭而用,才是仕进之途,即官员任用之法。但实质上,魏晋的中正之法与任用之途,都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
    自宋、元而后,学者多从选举角度定义九品中正制度。
    顾炎武认为,中正有掌清议之功能。他说:“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注: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
    赵翼论及九品中正说:“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
    近代以来,学者也多从选举角度定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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