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织”、“并租”简。此五组简中,前三组简164—159号简紧密连接,无其他简混入,保存比较好,应可断定竹简的大致位置没有发生变化。后二组简从其出土编号上看(分别为118、117、115;116、114、124、),也可知虽然有一些变化,但还没有达到杂乱无章的地步,只是发生了较小的位置变化。《算数书》的篇次将此二组简置于前三组竹简之后,我们难于看出其所据,至少有一个问题,即前三组竹简位于整卷竹简底部倒数第二层,而后二组竹简所处的位置则在其上面三层。如果说竹简的原本篇次如整理者所指,要形成目前竹简的堆积情况,就只可能发生以下情形:
其一、原本连接在一起的前三组与后二组竹简断开且后者的位置向上移动,最终到如示意图所示位置。可是这同样存在问题,即若此二组简在底部第二层,则当其向上移动时,六支简中竟无一支简保留在其原来的大体位置吗?而且有可能六支简向上移动三层之后还能够保持如目前所见比较好的顺序吗?
其二、此五组简的原始位置大致在目前“女织”、“并租”简所处的位置,竹简散乱后,后面三组简向下发生位置的移动,若如此,则此五组竹简在《算数书》中的篇次也并非如整理者所整理,且同样也存在三组共六支简下移能否保持竹简的编连毫无错乱的问题。
鉴于对上述情形的否定,则可以大致判定这五组竹简在《算数书》中的篇次应该说未必是前后相连的,它们所处的位置或者应各有不同,分别处理。整理者将它们编次在一起应该是从它们涉及分数的比例问题的角度来考虑的。
疑问之七:
关于“粟求米”、“粟为米”、“粟求米”、“米求粟”、“米粟并”、“粟米并”等组简。观察竹简出土示意图,知道前四组竹简大致位于竹简堆积下半部分中间略上的那一层,后二者及所存的同类残简六支中的两支(余下四支有标号,但图中无对应简)处于竹简的上半部分,前后两半部分的简数比较对应,极可能在竹简卷成册时所处的为同一层。依据整理者篇次排列,其后面所接的竹简为为“负炭”、“卢唐”等简,而这两组简分别位于竹简的倒数第二层、第三层,它们与前述六组简之间在层次相隔较大,而且中间的竹简数量很多,我们以为这些简中很可能某些简是同前面六组简相衔接的。因为在《算数书》竹简的保存中我们发现一个明显的特征,即越是下层竹简,其散乱的程度越小,基于这样一种事实,这些竹简的主要部分的位置就似乎不太可能作大的变动。所以,对于“粟求米”等六组简后所接的简文显然值得作进一步的分析。
疑问之八:
所谓“里田”简,这组简由四支简组成(整理号187—190),出土号为94、88、87、72。整理者将它作为《算数书》一书的篇末,据此,我们可以推定,本册竹书在当时卷束下葬时,这组简应该在竹简的最内层,因而,即使竹简编绳腐朽坍塌,这几支简处于堆积的中心的可能性也极大,即使非全部,也应只是个别简脱离核心部分,尤其是作为全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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