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支简,72号简(出土号)更应如此,这一点,从本批竹简的出土时的保存情况来说应无问题。但我们观察竹简出土示意图时可以发现,真正处于竹简堆积的核心的是属于“少广”简的那些简,作为本书的最后的四支简的“里田”简却非如此,而72号简则处于竹简的右部。此外,观察整理者所定的《算数书》目前的文本,我们还知道在篇次上,“少广”组简之后还有所谓“大广”、“方田”简,这也同样意味着这两组简应该比“少广”简位于简册的更内层。但是,实际上,竹简的位置状况并非如此,这两组简(共四支简)没有一支是位于比“少广”简更内层,如果说仅仅某一组简的位置发生了这种大的变化尚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的话,那么,连同“里田”简在内,三组简均作如此则恐难以解释,而如果我们一定说这几组简应是发生了这种变化,既无相应的证据,同时就《算数书》的保存状况来说,似亦不太可能。那么,整理者究竟是如何作出如此的裁断的呢?前面,笔者已经讨论了整理者对释文篇次的调整情况,其中,一处是将原来位于“除”与“米出钱”之间的“方田”简,调整到“大广”与“里田”简之间,从这一调整可以看出他开始可能是依据“方田”所涉及的“盈不足术”而与“米出钱”归在一起,其后则又从竹简的具体位置、所记主题与“里田”等相近出发作了相应调整。因而,是应该将卷尾的各组竹简排列的相对顺序加以调整以解决这个问题还是从其他的角度来考虑呢?此外,所谓“少广”简前四支简81、80、83、82在竹简内层所处的位置呈顺时针方向(82、83号简位置有一定的移动,但从竹简保存的角度来考虑,这种变化应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假定《算数书》一书的开始部分是“少广”简,最后一部分是“相乘”简,则全书前四支简的卷束情况也正是如此,是否可以说目前所见的竹简堆积情况就是这种收卷长期放置散乱后的遗貌呢?进而由此肯定笔者对竹简收卷状况的猜测?这里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当“里田”简是全书的卷末时,则作为最后一支简的72号简是余有空白的。反之,我们假设竹书的卷首卷在竹简的的内层,则处于内层的第一支简应该是没有余空白的,它应该还是所属那组简的起始简,其也应该极可能在简的最内层。
疑问之九:关于“少广”简,本组简共有十八支整简,从这些竹简所记载的内容的逻辑联系上看,这些简的前后顺序应该是固定的不存在另一种编连的可能性。依据整理者编连的文本,结合其有关简本卷束的方向判断,我们知道这十八支简中,在卷册的相对位置上,前面的竹简如81、80、83、82等号简应该处在竹简的外层,这组竹简的后面的数支简如92、91、90、89等号简应该处在更内层一些。但是,依据《算数书》竹简的出土示意图,我们知道这些竹简所处相对位置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是恰恰相反,即前面的竹简如81、80、83、82等号简处在竹简的内层,这组竹简的后面的数支简如92、91、90、89等号简则处在更外层一些。这种情形实际上只可能是在竹书的篇首部分在最内层且竹简由篇首卷至篇末的情况下才能出现,而不可能在前述情形下出现。所以,整理者有关简本《算数书》篇首及篇尾部分的判断(实际上就是涉及《算数书》的整个文本结构的建立问题)自然值得重作思考。
此外,简“共买材”、“狐出关”、“狐皮”、“负米”之后系联“女织”、“并租”二组简,然其编号分别为173、172、164—159;118—114,124。参照出土竹简侧视图,知道前后两部分简在竹简卷束中所处的位置决非同一层,前者更外层些,后者则较内层,依据整理者对文本首尾的判断,当竹简剥离重作编联时,前者应该在简书的较前部分,后者在简书的较后部分,且二者间应该有其他的竹简间隔,并不前后衔接。此可谓疑问之十。
如果说在笔者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之中大多数尚属于理论上的推断,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情形的话,那么其中有关针对《算数书》书题三字的题写位置及“少广”组简十八支简相对位置的疑问及简“共买材”、“狐出关”、“狐皮”、“负米”之后系联“女织”、“并租相互关系的质疑(即疑问之一、之九、之十)则是在整理者所作出的相关判断的前提下无论如何都无法解答的,它最终为笔者关于简本《算数书》的篇章及编连观点的提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前提,即《算数书》的篇首应该是“少广”组简,简册的卷束是自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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