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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右商研究(下)

时间:2009-7-24 13:51:37  来源:不详
管经商的选择是出于自愿或是家庭的劝励,他们经营所获首先必然是向家庭、家族的无条件回归,以满足家庭最低水准的生活需求,包括养父母、理丧葬、抚孤幼及兄弟姐妹的婚嫁等耗费。再有赢余,则被进一步切割,通常的做法是“均其财产,秋毫无私”。
方志、家谱中的“行状”、“墓志铭”、“像赞”、“寿序”、“列传”,凡涉及商人的财产分配问题,都对以下做法进行褒扬:“数十年所积,悉以分弟”;“尽发其资产均与诸弟”;“坐致不赀,悉举而与仲兄分之”;“抚诸孤如己子,均其财以分之”;“少有所获,必均分之,不以一钱自私”,等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处处事事都表现出来。而这都是当时的社会“美德”。如金溪聂宗亮,“少孤,负贩养母。每晨起,荷担出,周历村墟,逮昏而还。有少赢余,悉市甘鲜为母供。虽蔬果必以时进,而身及妻子恒不宿饱”[1]。新城陈佩玉从商之后,“岁取所获,悉寄弟以养母”,不问出纳。“后贾事绌,所寄不给,妻子至缺食。佩玉归,或劝其析居,不答,退语诸子曰:‘兄弟如左右手,断其一可乎?’”[2]临川常冕贾于滇,历十二年。“归,发囊中金分奉两兄,不私赢一钱”[3]。同邑宋世儒“客滇南,拥赀归。兄迪云贫不自给,推产与同居。凡兄子婚教悉如己子。……族不能举火者,周之”[4]。
姑且不论对相当部分的江西商人来说,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达到就意味着他们商业活动的终结,就是那些在此基础上仍继续辛苦营谋的商人,更高的目标也是追求“良田畮畮,夏屋渠渠”,而且,必须是全家都“其乐融融”,绝对不能放弃对父母的赡养、对兄弟族人的资助。由此可见,商业利润——家庭消费——析产均财,构成了许多江西商人最基本的收支模式。这样一来,商业资本就只能不断被消耗、被分割。
当然,江西商人谋求自身发展的可能性也并非没有,但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摆脱家庭、家族的羁绊。事实上,这种情况也并非个别,前引郑晓《地理述》,即说江西商人“有弃妻子经营四方,老死不归者”。明末抚州学者艾南英记载说,家乡东乡县重修白城寺观音阁需要资金,因该县“富贵大贾,皆在滇云”,于是白城寺僧正演裹粮走滇,“经历寒署凡三载,……足迹遍七千里”,其结果是“仅得百金以归”[5]。可见摆脱家庭、家族的同样大有人在。不过,这些人也得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必须承受良心和舆论的双重谴责。对此,罗洪先曾以吉安为例发表了一番颇具代表性的议论:
吉郡地虽广,然生齿甚繁,不足以食众。其人往往业四方,岁久不一归,或即流落,不识家世何在。而长沙与吉郡接畛,其产故饶,其留滞又为特甚。吾尝治谱,见客游而葬其地者,心窃悲之。……又窃恨处异域而忘故乡。[6]
罗洪先是提倡外出经商的,他在为吉水周松冈所作的墓志铭中,甚至公开号召贫苦儒士弃学经商,以自身之“劬”,换来母氏之“康”。但他也反对置家于不顾。可见,道德认同和利益驱动之间的矛盾,确实是江西商人难以冲破罗网。另外,在外经营的江西商人也自有其难言的苦衷:经营之坎坷、前景之叵测,使他们不能不考虑留下一条退回桑梓的后路。如金溪商人吴皋自幼随父贾贵州,与本族断绝了联系。及父年高,吴皋挈家而归,族人“睨视之”,屡生衅侮。幸亏吴皋“恭信而惠,又达于事”,凭借多年来父子经商所积蓄的财力,施惠于族人,历时二年,才得平静,“族以大和”[7]。如果吴皋不是聚财而归却是折阅而返,其处境将十分艰难。
江西商人广泛投资于生活消费,也有一定的经济考虑。以投资购买土地为例,“以末致富,用本守之”从来就是传统的治家格言,也是商人们的信条。有学者估计,明末至清前期,地租剥削率一般都在50%以上[8]。土地资产的稳定优势及其在经营中的高额利润,必然刺激着商人投资于土地,以收取地租。一般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资本越雄厚的大商人,其投资于土地的积极性就越高。在江西商人中,不少人生活自奉节俭,节衣缩食,但在置办田产上则不遗余力。如清江聂如高,服贾萍乡,“性好节俭,一腐二飡,性恶奢华,粗衣饰体”,而“置田筹”、“创栋宇”,则未尝吝啬[9]。再如前文提到的玉山吴士发、瑞昌蔡锡畴、清江杨福园、聂君文等,经营致富后无不竞相营田谋产,为子孙久远计。
二、社会性投资。这类投资包括建祠修谱、办学置产、捐粮助饷,以及修桥筑路、平争息讼等。
江西的宗法关系和血缘观念不仅强固有力,而且在明清时期有加强的趋势,家族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也十分明显。而建祠修谱、办学置产乃是家族凝聚力的基本体现和重要因素。因此,商人在这方面的投资就不仅具有财力上的优势,而且带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承担在家族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加强在家族中的地位。据乾隆二十九年统计,江西全省由同一个族姓合建的宗祠有八十九处,各姓所建的分祠则多达八千九百九十四处[10]。建祠的同时是广修谱牒。如清江永泰龚氏自明初至民国二十五年,前后修族谱达十五次之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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