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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右商研究(下)

时间:2009-7-24 13:51:37  来源:不详
牺牲为前提和代价的。因此,对于大多数江西商人来说,首先要承担的必然是对家庭的义务。这也部分地决定了江西商人商业资本的流向和出路。
不惟如此。由于商业经营,尤其是长距离跨省际的贩运贸易,要冒财产甚至是生命的风险。为减少这种风险,弥补个体经营上的不便,江西商人还往往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关系组成区域性商贩集团,称为“客帮”。徐珂《清稗类钞》说:“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21]商帮经营在江西商人中也很突出。顾炎武说:徽商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为己身地也。近江右(商人)出外,亦多效之。”[22]不过,这种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商人集团,并非股分制形式下的合资或集资经营者,而只是一种松散和临时性的商贩结合体,在这类结合体中,每个商人都有各自经营的商品货物。但其中如有人亏负或发生意外,则众人共同扶持帮衬。严格地说,这是同乡或同行业之间的互助形式,而非经营方式。
德化黄学宏“运漕北上,适同帮乔氏兄弟亏粮,宏倾囊赔补”[23]。在漕运税粮的同时,挟带私货贸易已成惯例。黄学宏与乔氏兄弟伙同漕运,同“帮”却不同“本”。否则,一亏俱亏,而不是由黄学宏“倾囊赔补”。彭泽张宠遇挟赀贾于苏北盐城,“有同县某贾六人因事坐系,为狱卒所苦,势将瘦毙。(宠遇)百计营谋不得出。乃倾囊走百里,因同乡官以巨金贿当路,卒免六人于难”。后其一病死,宠遇又为其购置棺木,扶柩归葬[24]。这里,张宠遇只是出于同乡关系,才倾囊营救六人。而下狱的六人,或为同帮贸易。南昌胡哲启,“服贾宝应,货值千金,行户窃售,不偿价。客伴怂恿控官不听,垂囊而归”[25]。这里的“客伴”也非同本贸易者,否则毋须“怂恿”,自行告官即可。同治《瑞州府志》记载高安梁懋竹一例,更能说明客帮之间的资本关系:懋竹“尝偕二友贸易,舟洞庭。夜半,盗挟利刃索财甚急。(懋竹)倾囊与之。盗复向二友,竹绐之曰:‘此吾兄弟耳。’盗遂去。”[26]从这段材料来看,梁懋竹与“二友”显然各有本金,只是结伴偕行而已。
同本贸易则与上述情况迥然不同。如南昌雷可权,“尝与黄文魁同本贸易。甫二年,而文魁病故。可权经理医药埋葬,每岁必赡其孤,且延师教之。比长,仍给二百银助其生息”[27]。大庾刘永庆,“崇祯时与同邑易明宇往来贸易吴越间,颇相友善。岁壬午(崇祯十五年年),明宇病笃,以妻子相付托。永庆曰:‘是吾分也。微子言,吾将恝然耶?’已而明宇死,值丙午(康煕五年)兵变”,明宇家产焚荡贻尽,永庆为其赡妻子。已丑(康煕四十八年),易妻死,殡葬之。其子若女婚嫁,……皆竭力毕之。复分己产并童仆给与,为终身计[28]。又有殷、黄二姓,清初伙同贸易至四川,于梓橦县重华场定居,“亲同手足,后各婚配,不欲分离,因合姓焉”[29]。由此可见,同本贸易虽然也多发生在亲友、同乡之间,但相互之间一般要承担经济上和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形式下双方相处的关系也较为融洽。否则就无“同本”,纵使“同本”了,双方维持的时间也不可能长久。
在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经营、结帮经营以及同本集资经营的基础上,伙计制度在江西商人中也有所发展。这是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伙计”,按照明人沈思孝的解释就是:“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30]不过,在江西商人中,伙计制度下的主伙或伙东关系一般掩盖在亲友、同乡关系之下,因此关系相对和谐。
金溪黄瑜,“年十三,随叔父显达客新喻,念母氏孀居,且春秋高,每于无人处挥泪。显达侦知,命归省”[31]。会昌萧维三,从父命依“母族兄”贸易蜀中[32]。这二例反映出亲友关系前提下主伙关系的基本情况:伯、舅为主,侄、甥为伙。虽然赢利分配情况不详,但却可以推知,黄瑜、萧维三二人所得当不是分成,而只是佣金。下面一例也可资佐证:崇仁吴禹七岁遭父丧,与“其叔居货于市,合守之。叔日给米半斤,禹食其半,私归其半以养母”。[33]这里,吴禹与其叔之间的伙主关系更加明显,吴禹为伙所得,仅是自身活口之资,充其量也不过略有剩余济家养母。
在伙计制度下,又有不少是主东出资,伙计单独外出经营的。如前述金溪李先诚为周进士“经理店业”,即是。再如东乡陈登瀛,“商于楚北之汉口,以笃实称。滇南高某闻其名,寄托重赀,畀营运。于是自滇、黔岭南以达吴城,无不设有巨肆,行旅暂辏,信贷来往,皆主登瀛”[34]。由于材料的限制,我们还无法弄清楚这种形式下主伙之间赢利的分配情况,但却可以肯定与前一种方式不同,伙计所获远不止佣金,当有一定的分成。特别是陈登瀛之例,更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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