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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右商研究(下)

时间:2009-7-24 13:51:37  来源:不详

下面一例,则反映出主伙之间的法律关系;新城涂肇新以服贾致富,晚年家居,不轻易出,“尝付巨金与伙某往吴营贩。某荡其资,买二妾回。或唆肇新械某送官,新笑曰:‘彼虽不义,但取我之财,而致彼败名丧命,何忍乎?’竟置不理”[35]。由此可见,伙计败耗主东本钱,主东不得擅自惩治,而须告官公理;而一旦告官,伙计轻则败名,重则“丧命”。这正反映了清代雇工人的法律地位。
明代中后期,用傅衣凌先生的话来说,是一个“自由奔放”的时代,政府对商业活动的干预也相对减少。因而,包括江西商人在内的各地商人活动自由性也较大。伴随“严肃冷酷”的雍乾时期的到来,清政府对民间商业活动的干预也有所加强,反映在江西商人中,其表现有二:一是政府积极寻找代理人,促使部分商人官商化;二是以“召商”的方式调剂地区间物产的不平衡。
江西商人的官商化主要发生在盐商中,临川李宜民、李秉裁叔侄是典型人物。李宜民初因经商不利,往广西桂林,佣书自给,积有余赀。后往广西太平土司一带从事贩运活动。这是一位颇具胆略心计的知识型商人,同治《临川县志》记载:
雍正年间,大府议两广盐法,裁商鬻归官,所在置粜运。有司以宜民诚悫练达,令其勾当。……既而桂林、柳州、浔州、太平、镇安诸盐禀悉任之。乾隆戊寅(三十三年),大府复议罢官销,集商运,无敢应者。粤商率其众请于大府曰:“非宜民不可。”宜民乃规画公利,岁发巨舶百余艘,濒海出滩峡,水风宴如,运日济。大府寻议加引,诸商畏缩,皆谢去。(宜民)遂独任焉。而鹾务日见起色,家益日饶。[36]
这段材料一方面向我们提供了清代地方官府对盐业的垄断及对盐商多方敲剥的情况,一方面也描述了李宜民由一般商人转变为官商的发家史。从时间上推算,李宜民督理广西、云南一带盐务前后长达数十年之久。后其侄李秉裁亦赴粤,宜民令其“督梧州盐埠,刷弊杜私,深赖其力”[37]。道光时,丰城盛朝澜则因在广东经营盐业致富,捐赀议叙广东盐课司提举[38]。同治三年,有人揭发江西督销盐引委员、广西候补道程桓生“把持盐务,借督销之势,使其父程颖芝于安徽省城开设合和盐行,其弟江西候补知县程朴生于饶州开设泰和盐行。名为督销盐引,实则利归于己。”[39]
李宜民和盛朝澜分别代表着江西商人官商化的两条不同途径:一为官府笼络,一为自行捐纳。而程桓生则是官商的共同归宿。
召商经营,主要出现在与国计民生攸关的行业,最大量的是盐和粮食。乾隆三年,以宁都食盐供给不时,“召募土著商人,开设子埠,以便乡民买食。”[40]三十五年,两江总督高晋等奏称:“吉安引盐,现在设立公店,仅守一隅,销售未畅。不若水贩分运,多销官引。惟因从前水贩买盐,销售行止,得以自由,不免有趋贵避贱之弊,请酌量定议,责成埠商,积习可除。”[41]这类招商,实际上是增加食盐的销售网点,对于解决边远地区民户的食盐断销问题是有好处的。
粮食也是如此。在清代,江西继续保持着两以来全国主要水稻产区和重要大米输出省的地位。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的管理和调剂,除通过仓储制度,灾欠赈粜、平抑粮价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招商贩运,调剂有无,疏通和扩大粮食的运销渠道。在招商的过程中,适当减免关税,给予商人一定的优惠条件。如道光二十一年,诏准浙江巡抚刘韵珂的要求,“派员赴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召商贩米,免输关税,以备兵民口粮”[42]。次年,复谕军机大臣等:“将江浙漕粮,改徵折色,其折徵之款,即运交安徽、江西各省,招商采买,兑运北上。”凡“米船经过各关,著仍遵前旨,免输税粮”[43]。这种招商制度,对于加强地区间的调剂、稳定粮食价格、裁抑和打击投机奸商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并以牺牲商人的利益为前提。 




[1] 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一《列女》。
[2] 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四《列女》。
[3] 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一《列女》。
[4]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列女》。
[5]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列女》。
[6]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七《善士》。
[7] 同治《杭州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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