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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时代许多城镇中,都存在由商人、工匠老板组成的团体。若将开设作坊的工匠老板也算入广义的“商人”,那么,由这些工商业者为主体所组成的明清商人团体,是否有不同的类型?其不同特色为何?而在不同类型商人团体之间,究竟表现出何种演变趋势?这是本文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当明清全国市场逐渐成长扩大后,部份商人团体开始为成员提供储货仓库、协议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等功能,这可视为因应市场“交易成本”而提供的“交易服务”。本文认为,商人成立这类团体,提供种种交易服务,其实可视为当时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的出现与演变,一方面是与商人因应当时市场发展需求有关,一方面也反映商人对当时“律”机制与“人情”力量的巧妙运用。本文第二部份要说明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形成“制度创新”,以及“市场、法律、人情”不同因素变化如何影响这种制度创新。
本文将以明清时代全国主要商业中心苏州为例,分别说明以上两个问题。以商人团体为分析对象,本文希望能增加学界对明清“国家—社会”演变关系的理解。
 
一 苏州商人团体的类型、特色与演变
 
明清苏州商人团体在组织方式上具有不同特色,并呈现一个长期演变趋势,大体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的逐渐过渡:“编审行役制——会馆、公所制——商会制”。不同类型商人团体具有不同主要特色:编审行役制为一种“强制编册组织”,会馆、公所制为一种“立案公产组织”,商会制则为一种“依法注册组织”。
明初沿以来财政传统,将工商业者强制登录册籍,以应政府和买、和雇所需的商品与劳务,这即是“编审行役制”的主要特征。编审行役制下的商人团体,可谓是一种“强制编册的组织”。至少自明末开始,便可在政府禁令中屡屡看到“禁革行户当官”的宣告。[1]清初,有关禁革编审行役的命令,仍屡见于苏州等地的碑资料中。[2]清初周亮工任官福建时也严格禁革编审行役:“不许分毫取之铺户。其历来相传铺户姓名册籍,但有存者,俱令该县焚毁”。[3]《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收录清初一份地方官“禁革行役”文告:“官吏军民人等知悉,一切当官名色,尽行革除,需用对象,给银平买,毋许空票白取”。[4]这些都代表着明末清初以来地方官员禁革编审行役的长期努力。
明末以来的禁革编审行役改革是个长期过程。无论政府官员如何禁革“行户当官”,不肖官员与吏胥在地方上假藉编定“行户”手段控制并征取商人的财货,终清之世,在全国各地则不能完全禁绝,特别是在吏治较差与社会失序时,这种编审行役制度对迫切需求物资与劳役的官员有很大方便性,[5]这个方便性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个人中饱侵渔可以“按图索骥”,二是可以及时完成上级要求购买征收的物资与劳役。即使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苏州仍然在某些特殊行业中,发生类似编审行役的现象。[6]与持续编审行役官员存在的同时,有时候更有一些假借政府名义自称“行头、小甲”名称的人物,借机勒诈商人。这些借机勒索商人财物的官员、吏胥与“行头”、“小甲”,都是威胁商人经商安全的潜在危胁者。 
然而,无论如何,明末清初以降政府官员推动的禁革编审铺户措施,的确是一种全国性的制度改革,有助于商人改善经商环境。问题在于,法令虽然原则禁止,实际成效则依各地区、各时期的吏治良窳来决定。一般来说,在雍正、乾隆年间的苏州地区,尽管时或在某些特殊行业发生强制编审“行户”的个案,各行业也经常产生某些自称“小甲”人物的骚扰,但禁革行户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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