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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际功效仍能比较确实达到。[7]做为“强制编册组织”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经逐渐淡出苏州地区。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
十六至十八世纪之间,随着禁革行役的逐步推广与有效实施,部份商人透过临时或经常性捐款,承租、购买或是创建了成员举办共同活动的专属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半取名为某某“会馆、公所”,或是“公局、公会”等其它名称。十八至十九世纪的两百年间,愈来愈多在苏州经商的工商业者组成了自己的会馆或公所。据估计,明清时期苏州至少出现过 64 座会馆、163 座公所,[8]绝大多数都与商人捐款创建维持密切相关。
其实在会馆公所出现之前与之后,苏州一直都有许多由外来商人形成的“商帮”。[9]商帮的成因很复杂,经济、宗教、社会因素外,也有司法因素。早在晚明,即有人敏锐地注意到安徽商人与江西商人在外地经商的一种集体习惯:联合同乡商人一起打官司:“(休歙)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10]要之,无论商帮有何不同的形成因素,这些司法活动上的“以众帮众”联合行为,大概也是重要成因之一。这些已经成立的商帮,经常成为一些会馆公所的重要捐款来源。诸如:乾隆卅八年(1773)“徽郡会馆”捐款名录中,除列有71位捐款商人名字外,也另外分列“涝油帮、密枣帮、皮纸帮”等三帮捐款。道光十年(1830),“三山会馆”重修捐款名录中,也仍分别列出“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等六个商帮名称。[11]
大体看来,区分商帮与会馆公所的重要标志,应是专属建筑物的有无。尽管明末以来许多苏州商人成立了各自的会馆公所,但是,没能成立这种团体的商人仍然不少。金箔铺作坊主在道光十六年(1836)捐建“丽泽公局”时即说:“(铺等向来)集公汇议,素无公局。非藉朋侪厅宇,即假释道轩堂”。[12]会馆公所专属建筑物的捐款成立,无论是初创时的募款、捐款过程,日后建筑物的必要整修维护,以及征收、管理所累积的各种财产契据与捐款经费,都使会馆公所更容易衍生出一套较完备的组织章程,使会馆公所更像是种社团组织,而不只是提供成员聚会场地的专属建筑物。因此,会馆公所建筑物的成立,其实为结社商人更深层次的互动提供较稳定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有别于商帮的重要特征。
至少始自十六世纪末,苏州即开始出现由外来客商捐款创立的“会馆、公所”建筑物,成为客商集会议事、祀神宴会以及储货歇宿的场所。下迨清代,这类建筑物愈设愈多,不仅外来客商建购会馆公所建筑物,本地各行各业商人与作坊主也逐步有了自己的专属建筑物,成立了一座会馆或公所。
会馆、公所成立后,在这栋由捐款商人成立与维持的专属建筑物中,不仅定期举办各种祀神与慈善活动,具有为捐款成员提供贮货、歇宿与设置官颁度量衡器具功能的会馆、公所也不乏其例;有些甚至还为成员提供集体议定商业契约、商议工资争议、协议营业规则甚或贷放团体公共捐款等功能。[13]这使会馆、公所产生“名、实”之间的分化:在名义上,会馆公所只是向政府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呈请立案的一栋“公产”建筑物;而在实际上,会馆公所早已成为由商人定期捐款、举办各类集体活动的商人团体。明初以来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基本上淡出苏州,取而代之的是“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
在苏州城成立的会馆公所,不乏座落苏州城主要商业区位阊门附近的建筑物,使许多建筑物本身即具有甚高市价,同时还累积了不少成员捐款。为了保障这些建筑物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免于地方无赖恶霸骚扰,一方面也要避免少数捐款成员或其后代子孙独占产业,许多会馆公所不仅成立定时轮值的“值年、值月”董事管理人员管理团体公产,更逐渐发展出将团体公产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立案”的法律运用模式。这些商人捐款成立与维护的会馆公所建筑物,已形成一种“立案公产的组织”。
十九世纪末,随着政府官员与民间知识分子提倡“商战”思想,政府不仅积极推动经济行政与经济立法工作,也开始鼓励各地商人成立“商会”。早自1880年代以下,即有知识分子与官员建议各省筹设“商务局”发展商务。1890年代以后,“重商”和“保利权”等主张更逐步具体落实为政府一系列讲求“商战角胜”的政策与制度。[14]光绪廿九年(1903)二月,清廷发布“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上谕,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人起草“商律”。光绪廿九年七月(1903.8)设立“商部”;同年十月,下令各省成立“商务局”,负责振兴各省商务;[15]同年十一月廿四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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