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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与人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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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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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地方政府库房的“禀库存贮”制度。尽管不少会馆公所可以提供捐款商人各类“交易服务”,藉以降低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但是,若无相关会馆公所对内“董事、值年、值月”规章以及对外申请“立案”制度做支撑,财产安全无法得到界定与保障,会馆公所赖以提供各项交易服务的仓库、度量衡、码头甚或是船只等各类设施,也可能产生“公器”挪用、私用或盗用等情形,定将影响捐款商人的信任与捐款。若无这些法律规范的变化做后盾,会馆公所商人团体所提供的交易服务也无法继续维持。 (三)人情 会馆公所主要由同乡商人捐款成立,“同乡关系”对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当代学者理解的“同乡关系”是否真是当时捐款成立会馆公所商人心中的“同乡关系”?乾隆廿七年(1762)《陕西会馆碑记》,对捐款商人成立团体有一些具体描写:苏州“商贾辐辏,百货阗集”,“我乡之往来于斯者,或数年,或数十年;甚者成家室、长子孙,往往而有。此会馆之建,所宜亟也”;“我乡幅员之广,几半天下。微论秦陇以西,判若两者。即河、渭之间,村墟鳞节,平时有不相浃洽者。一旦相遇于旅邸,乡音方语,一时霭然而入于耳。尝好、性情,不约而同于心。加以岁时伏腊,临之以神明,重之以香火。樽酒簋餔,欢呼把臂;异乡骨肉,所极不忘耳”。[55]这里至少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这些捐款的外来客商,其中不少已是在苏州定居甚长时间,对自身“籍贯”仍然有所怀念与认同,即使平时本来在家乡根本不认识的人,只因为是在异乡相遇,而会感到亲切,并且愿意与这些“异乡骨肉”来往联谊。二是这种“籍贯”亲切感,可能主要不来自于政治地理的区划,而更多地源于对自身熟悉“乡音方语、尝好、性情”以及共同奉祀特定神祗的共同喜好与习惯。 然而,光是这样的熟悉、喜好与习惯即能让商人共同捐款购建专属建筑物、持续捐款举办集体活动?或是捐款购置仓库、度量衡、码头甚或是船只等设施以提供交易服务吗?也许嘉庆十八年(1813)“嘉应会馆”的碑文更能回答这疑问:“我嘉(应州)一郡五属,来此数千里而遥,行商坐贾,日新月盛,惟向未立会馆,咸以为憾事……惟思:泉贝之流通,每与人情之萃涣相表里。人情聚,则财亦聚,此不易之理也”。[56]如果这份碑文中的“人情聚,则财亦聚”确实也反映捐款商人的一般想法,则讲究“人情”似乎也可说是有助于商人聚集钱财的一种手段,这应该也是当时会馆公所捐款商人的普遍体认。无论是“异乡骨肉”,或是所谓的“人情”,当其真能对商人捐款成立会馆公所发挥作用,应和学界一般使用“同乡关系”描述明清传统社团组织与人际关系类型时,有着不小差距。 明清时代社会中,“同乡关系”确是流行的人际关系,也成为当时所谓“人情”指涉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然而,在城镇中由商人捐款成立的会馆公所,其中所反映的“同乡关系”,究竟与前述所谓的“异乡骨肉”感情有多少重要差异?即使目前学界不能回答,但也不能轻易泯除其中差别。即使会馆公所经常由“同乡”商人捐款成立,即使捐款商人总是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名义向政府申请立案,[57]但是,这些都绝非是保证会馆公所得到商人支持的主要因素。商人团体结社发起人的信用声望与持续努力,以及组织章程是否能得到商人信任与支持,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由不少会馆公所的辛苦成立过程,可清楚说明此点。 许多会馆公所在创建时的募款过程,都是备极辛苦。[58]以金华府商人在阊门外捐建的“金华会馆”为例,商人在乾隆九年(1744)发起捐款,“佥谋建馆,乃捐拓橐囊、权子母”,但直到乾隆十六年(1751),才有能力“卜宅于(阊门)南濠”,次年才有自己的专属建筑物。[59]杭州府绸缎商人合建的“钱江会馆”,由乾隆廿三年(1758)“始创积金之议”,到乾隆卅年(1765)建成,也以七年时间才募款得成。[60]而这些仍只是募款成功的例子,清代苏州其实仍有不少商人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未能创成会馆公所。[61]同时,即是曾经创成一座会馆公所,也不保证可以持续维持,“豆米公所”是一例,[62]“锦文公所”也是一例。[63] 会馆公所经费来自商人捐助,但商人并无义务定期捐款。会馆公所产生的“董事、值年、值月”组织规章以及向官府呈请“立案”法律制度,都具有对捐款商人表示捐款与“公产”安全的作用。在这种“募款—捐款”相对关系中,“人情”早已超越了“异乡骨肉”的同乡关系意含,而成为一套维持凝捐款商人的信任机制。有些会馆公所在此方面运作相当成功,如“全晋会馆”商人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即曾自豪地说:“人咸乐为捐输……自乾隆壬午(廿七,1762)岁始,每年所捐若干,每商所捐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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