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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干,至今十有六载以来,捐输弗绝”。[64]有些会馆公所则经营不佳,必须重新改组。[65]
会馆公所推选“董事、司年、值月”管理契据和公积金,带有“委托经理”的性质,定期公布收支帐目,是最起码的职务,因为这是有助凝助捐款商人“人情”的必要工作。“徽郡会馆”在乾隆年间公布一份捐款收支账册,公布册籍的同时,该商人团体董事即强调:恐怕“人心不一,好为讥评”,所以“急将已收、未收,注疏详明,与支存开载明白。使群疑释而物论已……庶已捐者心平,而未捐者又欢欣乐输也”。[66]要同时使已捐款商人“心平”、未捐款商人“欢欣乐输”,善用“人情”是会馆公所董事必要的工作。如何增加“人情”中有利于商人团体持续运作的正面“人情”作用?一些会馆公所也有更进一步的发明,将收支帐册刊印成《征信录》公布给所有捐款商人知晓,即是其中一种。道光廿三年(1843),“七襄公局”即将“每年收支各数,造具征信录”。[67]
大致说来,会馆公所运作是否成功,还是要靠组织规章如何产生有效的公信力,以及董事司年司月的个人威望、能力与热诚。这里面的“人情”,主要涉及商人团体持续提供交易服务背后的“信任机制”,而不再是一般的“异乡骨肉”与“乡音方语,一时霭然而入于耳。尝好、性情,不约而同于心”。“同乡关系”在会馆公所的具体运用与发展,是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下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表现。 
(三)由“交易服务”看“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
以明清时代经济最发达地区的苏州商人团体为例,本文一方面区分不同商人团体类型的演变与特征,一方面则强调了部份会馆公所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性。同时,本文也由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人情信用机制三个不同层面,分析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苏州会馆公所如何成为一种足以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
总结来看,明清苏州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其实为当地商人经商提供了种种足以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服务”,形成了某种市场制度的变迁与创新;这些市场制度的变迁,一方面来自明清整体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充与成长,另一方面则是这些市场经济发展和明清“法律”与“人情”因素变化的共同产物,其中包含了商人团体向地方政府申请“立案”法律规范的演进,也包括了以“人情”为名的信任机制如何使商人愿意持续捐款支持会馆公所。
当市场交易愈益频繁,衍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愈益复杂,价格机制的顺利运作也面临更多困难,连带降低了对资源、人力和技术的运用效率。有学者强调:“习俗道德”与“产销组织”的作用,固然都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却不若一套运作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支撑法律规范实行的司法制度来得更有效率。[68]以十七世纪后半叶开始的英国经济发展经验看,政府政策与法令对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具有很大贡献。[69]直至清末,中国才由商战思潮明显开启了政府试图主动提升国民财富的新式财经政策,一系列民商法典也逐步制订或颁行,使财产权的界定移转以及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制度运作,获得较大、较快的改善空间,既能便利市场交易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活动,也有助于提升资源运用的经济效率。当然,这种大规模的政府提供交易服务发展,并未出现在晚清以前的中国,然而,苏州部份足以提供交易服务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存在与发展,以及地府政府提供的会馆公所立案制度,则是当时传统市场制度有所创新的明证。 
十六至十九世纪末年,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有更大的成长,然而,相较于商人在市场上扩充资本、介入生产活动以及组织团体等各类经济活动的发展活力,政府却一直未形成一套以扶持本国工商业发展、增进国家总体财富为目标的经济发展政策。这种政府功能的「缺失」,降低了民间经济活动复杂化过程中提升市场运作效率的可能性,也阻碍了近代经济成长在中国出现的速度。然而,当我们不将主要比较参考的对象放在近代欧洲工业革命等一系列鉅大社会经济变革,而更多地观察十六世纪之前与之后中国本身历史发展的变化,还是有许多有意义的历史变迁可讨论。
以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为例证,不仅可以看到十六世纪以后市场经济发展下物资流通与人口移动对明清都市的影响,部份商人团体不仅构成了足以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向地方政府取得更有效的产权保障,连带增加了会馆公所获得商人捐款持续运作的可能性。由十六到十九世纪传统中国政府为会馆公所公产立案的制度演变看来,这里面也反映了明清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这种关系演变不是“国家 / 社会”力量在“保障 / 限制”个人自由熟优熟劣的问题,也不是“国家 / 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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