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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在“形成 / 阻碍”社会秩序熟强熟弱的问题,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 / 社会”关系如何在解决交易成本、提供交易服务进而产生制度创新过程中相互衔结与支持的问题。由明清苏州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看来,也许可对这方面问题提供一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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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崇祯四年(1631)的《苏州府为永革布行承值当官碑》,记录苏州知府“永革铺行”的命令:“一切上司按临府县公务,取用各色……,照时价平买。该房胥役供应,并不用铺行承值。但有仍寻铺行,仍用团牌……(持)票借用”者,“许诸人首告,差役究,遣官听参”(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页53。以下简称此书为《苏州碑刻》)。
[2] 苏州府常熟县留存此类禁革行户的禁令资料特别多,可见当时政府官员禁革铺行做法的普遍([佐藤学],《明末清初期一地方都市同业组织与公共权力关系分析——以苏州府常熟县“当官”碑刻为素材》,《史学杂志》,1981).
[3] 李渔编,《资治新书二集》(有康熙六年(1667)序,清“得月楼”刊本,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藏),“文移部:民事编”,《铺行》类,卷8/叶11下。
[4] 凌铭麟辑,《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康熙年间刊本,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藏),卷15,《禁谕》,王汤谷《禁取铺行》条(叶21上)。此书编者在此处也加上自己对当时有些地方官仍然编审行户“票取”财货提出批评:“幸则半价,甚者全亏。揆其情事,无异抢劫。况复有乘机中饱、额外使费之乎?此当官名色之所以宜禁绝也”。 
[5] 在清初政权转移动荡局面下,时人即曾指陈:“今官府有所吩咐,勾取于下,其札曰票”(刘继庄,《广阳杂记》,《人人文库》本第426号,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卷5,叶14上)。而到晚清内乱外患频仍时,咸丰十年(1860年),段光清即在宁波为政府向“城中绅士及各行司事”劝募捐款,段氏除了尽量对那些绅商动之以情、晓之以害之外,最后还是要对那些坚持不捐款者使用强制手段:“有不从(捐款)者,将是业行簿吊齐,核计一年生意若干,照抽厘式书捐”。这里的“行簿”即与昔日政府官员早已禁革的编审“行户”做法类似(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新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60,页175-176)。
[6]“各行户领价承办……不肖官吏或因此短发价值、减克平色”(冯桂芬等撰,《光绪苏州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卷19,页483)。
[7] 洪焕椿,《明清苏州地区的会馆公所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氏着《明清史偶存》(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页566-612。
[8] 苏州会馆、公所数目,陆续有不少学者做过考证与调查,大致估为会馆50座、公所210座(吕作燮,《明清时期苏州的会馆和公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2:10-24。文权,《苏州工商各业公所的兴废》,《历史研究》,1986(3):61-75。洪涣椿,1992;丘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5年6月,页59-65)。范金民利用既有研究,配合其它史料,有更新的考订,本文改引范氏估计: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页242-249。
[9] 明清苏州客商的较全面介绍,可见:范金民,《明清时期活跃于苏州的外地商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4:39-46。
[10] 王士性,《广志绎》(周振鹤编校,《王士性地理书三种》新校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卷2,“两都”部,页276。文中的“江右人”主要即是指江西商人。早在《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中,“江西等处客人”即因经常赴北京打官司而被中央政府制订律例明文禁止:“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黄彰健编,《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页855)。万历年间成书的《王肯堂笺释》已指出此条例文原出明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并批评“客商不止江西,江西亦非首省,似宜改此二字”(转引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卷39,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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