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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04.1.11),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要求官员在各地劝设“商会”。光绪卅二年(1906)二月初八日,商部又将公布的《续定商会章程附则》六条通咨全国各省,劝谕各府州县设立“商务分会”[16]。中央商部(后称农工商部)、各省商务局(后称农工商务局)以及各城镇商会(包含商务总会、商务分会与其后的商务分所),成为清末推动各类经济政策的专责机构。
在光绪廿九年十一月(1904.1)清政府公布《商会简明章程》劝办全国各地商人成立“商会”后,光绪卅年四月(1904.5),上海商人首先将光绪廿八年正月(1902.2)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成立“上海商务总会”。同年十一月(1904.12),天津商人也将“天津商务公所”改组为“天津商务总会”。[17]此下,商会愈设愈多,并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等不同层级。由光绪廿九年底(1904)到宣统三年(1911)间,“商务分所”不计,全国至少成立了43个“商务总会”和750个“商务分会”。[18]
光绪卅一年五月(1905.6),部份苏州商人也发起成立商会,依《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参考上海、天津两地商务总会组织章程,这些苏州商人拟订《苏商总会试办章程》11章80条,同年十月(1905.11),在商部核可下,“苏州商务总会”乃由商部依法注册成立。[19]光绪卅二年(1906)起,苏州府属县城、市镇商人,陆续呈请成立“商务分会、商务分所”,同时也都有自身筹设与运作的注册核可法定组织章程。到宣统三年(1911.8)为止,苏州府属各城镇陆续出现了至少八个“商务分会”(内含一个“商业公会”)和十七个“商务分所”。[20] 
由商人发起筹组商会,到政府正式核可成立商会,经常需要一段较长时间。因为依《商会简明章程》等商会法令规定,各地成立商会前,都需先由商人自行发起集会,并订定有关会费收取、管理人员选举办法等组织章程,经过自行选出董事人员后,才能呈报商部要求核可。在商部核可商会章程和选举过程后,政府才正式颁给商务总会和商务分会“关防”。领取关防后,才确立商会发送公文书信给各级政府的权力,商会不仅藉此表达商人各类经商困难与建议,更开始具备调合法仲裁本地商务纠纷的法定效力。商会是在商部核定注册后,才算正式成立。苏州商务总会由发起到成立的过程,很可说明这个作业流程。光绪卅一年底(1905.12),“苏州商务总会”对该会成立经过有详细描述:“本商会自(光绪卅一年)五月发起,六月奉商部批准,八月开会集议。九月公举总理、协理及议议董、会员,列衔造册呈报,并试开章程一并达部。十月由部具奏,奉旨允准,颁发关防到会,十一月启用。随有各商家来会提议事件,交涉地方官者,公同会议,立时照办,所有应当义务,靡不尽力担任”。[21]
苏州商务总会成立时间晚于上海与天津等地,同时各地商人发起成立商会,除了中央发布商会法令劝导成立的诱因外,似乎也都有各自较为特殊的背景。例如,上海商会的成立和谈判商约有关,天津商会的成立和恢复天津市场秩序有关,苏州商会则是与抵制美货运动有关,彼此的成立背景有一些差异。[22]但是,如果放在全国结社法令变化的线索上来看,则这些新成立商会的基本特征,其实都是在政府公布鼓励商人结社法令后陆续由商部核可“依法注册”的商人团体。无论是“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都是政府明令劝设和依法核可的商人团体,有通行全国的社团成立法令做根据,这是其与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的重要差异。
商会成立后,政府不仅提升商务总会地位,使商会总理具有与地方官平行往来公文书的权力,甚至主动赋予优先协调该地商业纠纷的司法职能。[23]提供的经济与司法功能愈来愈多,加入商会的商人也愈来愈多。然而,这基本上并不影响原有会馆、公所商人团体在苏州经济事务上的重要性,两者是互补而非互斥的关系。分析苏商总会先后六届总理、协理当选人,其实几乎都由绸缎业、钱业、典业和珠宝业商人轮流出任,而这些商人同时也往往都是捐款参加各自所属会馆、公所的主要人物。[24]同时,由商人团体的运作经费看,苏州各级商会基本上都来自会员捐款,而在这些缴纳会费的商会成员中,除了各行业个别商人外,也包含了为数众多的会馆、公所商人团体。许多苏州会馆、公所都是苏州商会的“团体会员”,这些“团体会”捐缴的会费,其实是支持商会运作的主要经费来源。
因此,会馆公所制与商会制商人团体,虽布政府法律地位上有差异,但却是苏州经济事务上相互依赖并且经常合作的两种商人团体。这和会馆公所制与编审行役制两种商人团体的此消彼长关系很不相同。明清五百五十年间,苏州商人团体的主要类型,由“编审行役制”向“会馆、公所制、商会制”转型,而其主要特征也由编审行役的“强制编册组织”,转变为会馆、公所的“立案公产组织”以及商会的“依法注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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