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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与人情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公所累积的财产却总是摆放在某人某处,如何相信实际主导会馆公所日常事务、收支经费与暂存财产契据的商人不会挪用或是亏空“公产、公款”?想必也是捐款商人必然关心的事。因此,会馆公所对于管理房地产契据以及征收、使用捐款的管理办法愈明确,商人成员才能安心持续捐款,会馆公所商人团体也才能存续运作。随着时间演进,苏州会馆公所对内发展出推选“董事、司年、司月”代理负责的组织规章,对外则形成向地方政府申请“立案”的司法运作实务。 
从现存会馆公所组织规章看,无论是在捐款办法、房契公积金管理方式,以及董事、司年、司月推选办法等方面,呈显出一套大致相同的组织规章。由会馆公所商人所推选出来的“董事、司年、司月”,既主导举办各种集体活动,也负责管理建筑物契据和公积金款项。乾隆四十九年(1784)纪录的“潮州会馆”组织规章是:“延请董事经理,三年一更,七邑轮举。一应存馆契据,递交董事收执。先后更替,照簿点交,永为定例”。[48]“梓义公所”一份道光三十年(1850)组织章程为:将所捐经费“设立司年、司月轮管……年终,会算报销”[49]。都可大致看到这类组织规章的运作。
随着部份会馆公所的财产与经费不断增加,也出现一些不只是消极防弊而是积极利用的会馆公所组织规章。根据嘉庆十八年(1813)《嘉应会馆碑记》记载,该商人团体章程规定,除将“各帮货物陆续抽敛”所得经费小心管理外,还将经费“放出生息”;如何管理团体经费放款所得利息?嘉应会馆则设有“汇簿日”规定,以每年某日为“汇簿日”,由上届选出的值年值月将“所有银钱,当众交出”,然后再自成员中另选下届值年值月,其法如下:“公举殷实借领,某分生息,须数人保结。至次年汇簿日,母利一并交出,再公举殷实借领,毋得循情”。[50]
在会馆公所内部适用的“董事、司年、司月”组织规章,其强制力量仍然有限,商人团体开始将内部规章与既有政府司法实务做结合,这即产生了苏州会馆公所的“立案”制度。为使收取保存契据、经费的“董事、值年、值月”组织规章能有更大保障,同时,也为避免外人騒扰侵犯所属产业,以及防止少数捐款成员或是其后代子孙巧取强占公产,会馆公所也将规章与契据一并呈请政府“立案”。商人常将政府核准立案保护会馆公所产业的公文与禁令,刻在本身建筑物的门前或门内,这是现今存留许多苏州会馆公所碑文的重要由来。
苏州地方政府与会馆公所商人之间,如何发展出一套有关会馆公所“公产”从申请、审核到核可、立碑的司法运作实务?其中应是一个长期的演化过程。限于史料,内部细节与演变大概已很难厘清。总之,区分“私产”与“公产”的法律差别,总是其中的重要工作。举个实例:道光十六年(1836),安徽籍油漆商人吕松年将独资购买所得一处计有十三间屋舍的建筑物,捐赠为油漆业“性善公所”的专属建筑物。道光二十九年(1849),在吕氏身故后,他的儿子吕一琴特别向官府呈请立碑,强调该所房屋:“情愿永为性善(公所)之公产。倘有不肖族丁及外姓匪徒,觊觎滋畔,以及勾串盗卖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各宜凛遵毋违”。[51]然则,如何才是法律上判断“公产”的构成要件?若由光绪三十三年发生的原属山东商人创建“枣商会馆”地基纠纷案看来,房地产契据以及政府收税公文书上记录“立户纳粮”的名字,应是重要条件。[52]
除了以会馆公所名称登记产权契据以及向政府“立户纳粮”外,有些会馆公所更发展出一套将产权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公文档案库房的“禀库存贮”制度,这应是会馆公所“立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当前述乾隆年间“潮州会馆”将房产契约“延请董事经理”时,仍是:“一应存馆契据,递交董事收执。先后更替,照簿点交”,[53]尚未见到官府介入团体公产契据的保管工作。光绪十八年(1892)“吴兴会馆”碑记上,则有一段官员批示:“现闻上海、江西等会馆,所有产业契据等项,皆因公产,系轮流经管。恐难一律慎密,均须禀库存贮。另录置产簿二本,呈请盖印。一存县档,一存会馆,永远执守,历无贻误。今吴兴会馆产业,事同一律。既查存上海、江西等会馆成案,并核与义庄公产契据,可以存司盖印,例章大略相同”。[54]由乾隆四十九年(1784)纪录的“潮州会馆”组织规章,到光绪十八年(1892)的“吴兴会馆”组织规章,大约一百年间,苏州会馆公所商人与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已经发展出来这种将团体议定“规条簿”送审以及公产契据副本存放官府备查的“立案”法律制度。
会馆公所创建与购买建筑物的经费,主要都出自商人捐款;这类商人团体的财产与经费,也由商人成员自行推选的“董事、值年、值月”做管理。而在苏州地方司法实务上,会馆公所也在政府官员同意下,逐步形成一套立案制度。在商人与官员互动下,会馆公所立案制度本身也有演变,由以会馆公所“公产”名义登记地契与完纳税单记录,发展出将产权契据副本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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