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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力整顿。一方面加大了对私鬻私贩的惩处力度,规定“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14]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官茶批发商的保护,由政府颁给他们以“陈首帖子”作为通行证,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他们进行剥夺。经过整顿,每年的榷茶之利有了明显增长,达到100万贯以上,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利逐渐被地方政府据为己有。
    榷铁并非仅指对铁的垄断性经营,而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性经营。唐代榷铁制度也有前后变化和紧松之别,其中对铜、锡、铅等铸币金属的禁榷最为严格,贯穿有唐一代,对金、银、铁的控制则较为宽松。
唐前期对矿业实行了有前提和限制的公私兼营政策,规定政府有优先经营权,并设冶监具体负责,私营矿业所铸得铜、锡等铸币金属,或者以之向当地冶监交纳矿税,或者向当地政府折充租调,或者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准私自占有和私自买卖,实行严厉的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政策。中唐以后这一政策继续实行。代宗大历七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15]令所在观察使与盐铁使属吏共同监理。德宗贞元九年正月,规定“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16] 宪宗元和二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17] 同月又责令江淮诸道观察使与盐铁知院官共同做好江淮地区铜、铅等币材的官买事务,“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堪会闻奏”。[18] 武宗时,铸钱使、盐铁使及诸道州府、藩镇皆可根据实际情况置炉铸币,造成了铸币混乱,但铸币业由政府禁榷垄断的政策始终未变。
为整肃矿业,保证矿利收归中央。建中元年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韩洄的建议,诏命盐铁使兼管全国矿业。从德宗《奉天改兴元元年赦》所云“其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悉宜停罢,”可知曾一度实行过短时期的榷铁制度。但总体看来,除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外,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进行管理的重点。后来,矿业管理的力度有所减弱,又趋混乱。宣宗时,采纳盐铁使裴休的建议,重新规定由盐铁使统管全国矿税征收,再次强化管理。可叹的是在中央集权江河日下的颓势下,此举收效并不显著,各地地方势力愈加膨胀,盐铁使统管矿业的管理体制逐渐运转不灵,直至形同虚设。
上述榷盐、榷酒、榷茶制度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国家经济政策改变和法律制度变革,对经济资源的占有、配置、开发以及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强制性的重新组织和管制,取缔盐、茶、酒业中的原有民间私营经济,将这些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掌握控制在政府手中,实行政府垄断经营,从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竭力搜刮社会财富,来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是封建帝制政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力干预和控制。此类官营国有工商业的垄断性经营,把先前民间私营盐、酒、茶行业的发展进程一刀斩断,剥夺了其经营的合法性和自主性,也从此大大强化了国有工商业在整个工商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形成了高度国有化的工商业所有制结构形态。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民间私营工商业无法摆脱封建政权的操纵控制,要以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作为盛衰荣辱的前提,命运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始终难以真正地发展壮大起来。唐政府禁榷垄断经营所获取的巨额财政利益正是以牺牲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作为代价的,楚地表明了封建政权对民间工商业的掠夺、摧残以至扼杀。
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贯穿有唐一代,是铸币官营、私铸非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有着维护币制统一,维护流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直接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支出进入流通,实质上也是一种官营国有的垄断性工商业经营。唐代禁榷制度、官营铸币和国家财政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挤压榨取着民间工商业等经济成分的脂血和元气。




[1] 《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2] 《新唐书》卷 54《食货志四》,第1378页。
[3] 《新唐书》卷 54《食货志四》,第1378页。
[4] 《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王文锦等点校本。文中的“纳税”、“税钱”两词,应正确表述为“纳榷”、“榷钱”。
[5] 《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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