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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成了商品入市交易的诸多制度障碍,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又不利于商品贸易的繁荣发展。
7、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它规定从事商品贩运流通的行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给并持有公验或过所,以作为合法经商的证明和经行各地关卡的通行证。在京城,行商要向尚书省刑部司门司具牒申请,由司门司郎中、另外郎主判,都官员外郎判依批给;在地方,则要向地方都督(护)府户曹或州府司户具牒申请,由户曹参军、司户参军主判,谘议参军判依批给。行商请得公验、过所经行各地关卡时,要接受严格检查,判明是否合法。一件公验、过所的有效期限大约为一个月,若逾月,行商要再次具牒申请。公验、过所制度具有申请复杂、批给谨慎、检查严格的特点,与商品经济所要求的货畅其流相去甚远。
此外,唐政府还对民间工商业者苛征暴敛或公开抢掠,其显著者如肃宗时的“率贷”、德宗时的借商、僦质等。总之,通过政策上的压制歧视、具体管理制度上的干预操控以及赤裸裸的暴敛剥夺,唐政府“多管齐下”,多方控制和掠夺,将民间工商业掌控在手,操其生死盛衰之大权。




[1] 《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66页。
[2] 《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第164页。
[3]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工部》,第1201页。
[4]  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3期。
[5] 《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第1342页。
[6] 《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77页。

五、对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经营管理
 
唐政府对民族贸易的经营管理十分严格。官方互市一般由少数族政权申请而特许设立,由户部金部司负责官方互市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规定只能使用帛练、蕃彩交易,限制大规模的粮食交易,不许金、银、铜、铁、钱、武器等“禁物”流入周边民族地区。具体管理官方互市事务的是设在缘边之地在行政上隶属所在州府的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1]权限职责十分明确。以进贡和赏赐为形式的朝贡贸易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官方互市,诸民族政权朝贡使团进入唐境时,唐边境州县政府要对蕃使所携物品进行一番检查,其中不值得进贡的物品州县可自己留下,再将蕃使所携贡品罗列记载清楚,上报中央鸿胪寺,并发给蕃使“边牒”作为通行内地的证件。蕃使抵京后,鸿胪寺典客署根据边地州县政府所报,检查蕃使所携贡物,准确无误后,记载下蕃使至京时间、进奏事宜等,并写成专门的簿状。若进献的是汤药、滋味之类物品,典客署要传牒给主管市场的中央少府监和东西两市市司,由少府监和市司确定此类物品价格的高低,为回赠蕃使物品多寡提供依据。蕃使返国时,典客署要籍衣赍赐物多少,上报礼部主客司,由主客司发给蕃使“过所”,以利出境。汉蕃民族间的民间自由贸易被唐政府明确禁止,有限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区域内,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不许破坏边境安全。在唐境内居留经商的少数族商人亦必须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制度,遵守唐朝法律。
对与海外诸国之间的朝贡贸易,唐政府实行与对诸蕃之间朝贡贸易相同的政策,但管理上更加严格,主要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同样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官方贸易。以广州为中心,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贸易也处在唐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大致玄宗以前,政府购买由岭南节度使府幕僚负责,完成后才允许自由贸易。至迟在开元二年,市舶贸易的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总体上形成了市舶使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的新体制,负责官市、进奉、征收关税以及禁绝珍异等,并一直持续到晚唐时期,这表明市舶贸易管理得到了明显加强。居留唐境内的外商不但要遵守唐朝的各项法律,也受着唐政府的有效管理,主要表现在蕃坊制度上。蕃坊的都蕃长、蕃长可能由外商推举产生,但须经唐政府认可,或者由唐政府直接挑选任命,有的还被授以勋官,他们实际上代理唐政府对外商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虽享有一定的权力,但必须对唐政府负责。总之,唐代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以官方贸易为主,并处在政府的操控管理之下,以维护政权统治和“怀柔荒远”作为主要目的。民间的民族贸易和海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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