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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易被政府加以禁止或限制,对唐国内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起了消极作用。




[1] 《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第415页。

六、对货币的政策与经营管理
 
《管子》所持“货币国定说”和“轻重论”仍是唐代统治阶级的货币指导思想,认为货币是人君之权柄,是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工具,货币的生产铸造和发行流通均要由政府垄断,政府通过货币的投放与回笼,操轻重之柄,既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又可从根本上巩固封建统治。从此出发,唐政府不仅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而且实行了由政府一手买断铜锡等铸币材料、不准私自买卖的政策,并配套出台了禁铜令、禁铸铜器令、禁销钱铸器令等法令。
除法规政策外,唐代官营铸币也有着健全的经管系统。唐前期,宏观管理由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负责,具体经管由少府监负责。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少府监除直辖十炉铸币外,对设在各地的诸铸钱监也有领导权,即所谓“皇朝少府置十炉,诸州亦皆属焉”。[1]诸铸钱监设监各一人,“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2]实际造成了诸铸钱监铸币领导权与具体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相配合的双层权力结构。
上述铸币系统在开元二十五年发生了变化。此年二月,“以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3]通过设立财政专使的方法将少府监主管全国铸币的权力夺去,经管体制发生重大变迁。[4]安史之乱后,又逐渐形成了铸钱使、盐铁转运使、诸道节度使、州府刺史(武宗朝)皆握铸币权的多头经管共营局面,造成了一定混乱。但铸币由政府垄断、私铸非法的政策始终未变。
需要强调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直接投放到商品流通领域,而是首先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以政府购买、消费、雇佣等的多种支出手段进入流通领域,即铜币的投放不是直接的金融措施,而是具体的财政行为,货币与国家财政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种铸币追求的目的之一即是国家财政效益,同时又运用铸币的财政化投放来控制经济发展和加强政权统治。总之,唐代官营铸币的原则和归宿是国家财政效益和政治统治利益,货币要按照国家财政和政治的需要被使用,不可能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运行,从而造成财政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1] 《大唐六典》卷22《诸铸钱监》,第415页。
[2] 《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第415页。
[3] 《册府元龟》卷483《邦计部·总序》,第5768-5769页。
[4]  需要提及的是,玄宗天宝年间已有了“铸钱内作使”一职,并配有判官等属僚。《旧唐书》卷138《韦伦传》载,“韦伦……以吏事勤恪,杨国忠署为铸钱内作使判官”。笔者怀疑铸钱内作使一职亦设始于开元二十五年,可能在这一年内,通过设立“诸道铸钱使”替代了少府监对地方各地诸铸钱监的官理,又通过设立“铸钱内作使”替代了少府监对所辖铸币十炉的官理,从而形成了诸道铸钱使管外、铸钱内作使管内的铸币管理新体系。

七、一点总结和比较
 
以上概要考察了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的具体体制、典型形态及其发展变化。从中可见,唐政府集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国有工商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经济运行宏观调控者、各级市场交易活动及商品流通渠道管理者于一身,其工商业经营管理职能是十分全面和强大的。这种全面和强大的职能以封建专制政权做后盾,有健全明确的政策制度做规范,更有各级政府机构具体执行实施,运用政策、法律、制度、行政、财政等的多种手段,对工商业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禁榷垄断及多重操纵控制,从而保障了官营国有工商业的优先发展和它在整个工商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民间私营工商业处在唐政府专制政权严格的管理操控下,遭受庞大官营国有工商业体系的排挤掠夺和多种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束缚,在政治权力统治的夹缝中求生存,被严格限制和压抑,处于服从和陪衬的受剥削被支配地位,在整个工商业经济中处于明显劣势,其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也得不到切实稳固的国家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命运难以预期和把握。经营管理上的行政干预操控和经济总量上的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唐代工商业在体制形态、运行方式和结构组成上的鲜明特点。
唐代工商业资本流动的显著特点则是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转化较少。就官营国有工商业而言,除以产品满足各种实际的统治需要外,其利润主要地流入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也有一部分流入土地经营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安史之乱后获利最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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