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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sp;《唐会要》卷66《军器监》,第137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

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经营管理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1]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财政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
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2]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玄宗开元二十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公廨本钱经营表现出本钱来源更加多样、息利用途更加广泛、因事灵活设置、规模不断扩大的显著特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大肆经营,具体负责的是各级官府的官典(捉钱官)。官典有着主掌和副贰的分工,具体经营上,官典将官府本钱举贷给他们庇护下的“捉钱户”,各捉钱户再往下举贷给(常常是摊派)以百姓为主的各个举贷人,并将各举贷人的姓名、所贷钱额制成“簿记”、“负钱文记”一类的帐册,上报所属官典。官典再把这些帐册造成案历,实行三官同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的严格管理制度。
安史之乱以前,尚书省刑部之比部司不仅是全国财务收支的总勾检机构,也是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中央行政机构,京师诸司和地方府州县的各司勾官(有的以判官兼任勾官)具体负责各机构公廨本钱的行政管理,同时负责本钱收支上的自勾自检,在经营支用公廨本钱上与比部直接发生联系,管理上表现出财务行政与财务勾检尚未完全分离的特点。[3]安史之乱后,比部系统官吏独立地兼司公廨本钱管理的体制不复存在,中书门下、御史台、宦官诸司诸使等开始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公廨本钱,各部门纷纷经营以自肥。 
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仓粮和常平仓的管理经营有着调控粮价稳定宏观经济的积极作用,但政府也利用粮食的季节差价、丰歉差价、地区差价进行高利贷赢利。和市、宫市等政府购买虽有合理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有关部门实际执行时往往走样变样,变成为低价强购甚至硬性强购,依凭政治强权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和掠夺。官营国有的这些商业经营不但“与民争利”,而且往往“仗势欺人”,处于强势地位,依靠政治权力进行不公平交易,严重干扰破坏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一齐排挤限制了民间私营高利贷业和工商业的经营领域及发展空间。




[1] 《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
[2] 《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3]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34-1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
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1] “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2]实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
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3]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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