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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论析 *

时间:2009-7-24 13:53:10  来源:不详
,第2130页。
[6]  京师“特免其榷”也没能优崇多久,这可由陆贽于建中四年八月所上《论关中事宜状》得以证实。
[7]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
[8] 《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榷酤》,第6042页。
[9] 《新唐书》卷 54《食货志四》,第1381页。
[10] 《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七年,第8053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11] 《旧唐书》第169《郑注传》,第4400页。
[12] 《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第1889页。
[13] 《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盐铁司《禁园户盗卖私茶奏》,第5906页;《全唐文》卷967盐铁司《禁商人盗贩私茶奏》,第10043页,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14]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2页。
[15] 《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
[16] 《旧唐书》卷13《德宗纪》,第376页。
[17] 《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
[18] 《全唐文》卷61《条贯江淮铜铅敕》,第653页。

四、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鉴于工商业发展最能冲击皇权专制之下等级社会的秩序稳定,唐政府亦将歧视压制民间私营工商业做为一项基本国策。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工商业者不得策肥乘马,其妻子亦不得乘奚车及檐子,衣着服饰及丧葬器用方面亦不得越制,严禁工商业者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视为“贱类”,看作是唯利是图的无耻小人,加以形象上和道德上的丑化。
政策而外,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管理还有着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干预和操控。主要有:
1、匠籍制。政府为民间工商业者编制有专门的世袭户籍——匠籍,为全国各地的各类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规定“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1]“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2] 
2、团头火长制。政府还将各地工匠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3]团设团头,一般由政府指派。若征集役使各地工匠,政府则可“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不得稽留延误。否则,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
3、市籍制。政府对在各级官市内列店肆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由各级市场主管部门——市司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财产,作为征收资产户税的依据。同时,政府规定这类工商业者的家属在均田名田上不得同于乡里百姓,在狭乡实际上无田可名,在宽乡要少于乡里百姓。还规定入市籍者要差以远役、色役和差科,亦不得入仕为官和服饰越制。与汉代相比,唐代市籍制处在败坏过程之中,但它确实存在并发挥了一定作用。[4]
4、供进簿制。为满足宫廷对丝织精品的奢侈需求,政府还将民间的一些能工巧匠确立为专门从事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为这些专门户编制有供进簿。诗人王健《织锦曲》诗所云之“织锦户”,即是“名在县家供进簿”的。
5、各种名目的租税征收制度。主要有唐前期的租庸调、地税、户税以及唐后期的两税、商税。唐前期的均田令虽规定“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5]对工商业户实行与对耕田农户不同的授田政策,但是按照同期的赋役制度,工商业户却同均田农户一样,要按丁每年向政府交纳租和调,服正役或者纳庸代役,同样负担租庸调。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税收,工商业户也要交纳。唐政府对工商业户交纳地税的方法有着特别的规定,规定除下下户及逃户外,按照八等户之高下交纳数量有差的粮食。[6]户税是资产税,工商业户也按照资产多寡被划分为九等而交税,且比其他人户要多交一些。两税法创行于德宗建中元年,工商业户同样有交纳两税的义务。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通过税和对商人的各种苛捐杂税,安史之乱后的商税特别繁重,中央和地方藩镇州县都大肆征收。
6、商品产销的诸项管理制度。主要有生产商品规格和质量上的官为立样制,规定弓矢长刀及缣帛等产品要严格按照官样而生产(弓矢长刀诸器物还要执行物勒工名制度),均不得有行滥和短狭;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规定各类商品必须拿到各级官市中,在各级市司的管理下进行交易,遵守市场启闭制度、度量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行会操控制度并遵守市场秩序。这些制度虽多有科学合理的成分,但严格的官市制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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