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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为了凸现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的时代特征和集中讨论一些问题,本书采用专题综合阐述方式,并尽可能地照顾社会经济史应有的面。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领域中,有许多课题需要商榷和重新探讨,或者有待进一步深入。有鉴于此,书中力求在归纳综合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竭尽绵力,大胆地提出一孔之见。这里借前言之便,将书中有别于传统或有较大影响的三个观点的肤浅认识,概要阐述如次。目的无非是参加讨论和求教,包括书中涉及到的一切。
 
一、           租佃关系
 
    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时期,无论在官私土地上,租佃关系都有所发展。介于二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还是一个特殊阶段呢?对此,有庄园经济论、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虽然认为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大地主却采用庄园经济,租佃关系并不占主导地位。直至今日,庄园经济论依然盛行。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民得到封建律令的认可,地主具有世代奴役他们的特权,如果地产集中,是有利于地主采用庄园经济或田墅经济模式的。我们也不否认此时有庄园经济的存在,而是认为庄园经济可以和租佃关系并存,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这里有些史实值得注意。
    《晋书·李特载记》和《华阳国志·大同志》载,晋末数万家、十余万口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分布在梓潼、广汉、蜀汉和犍为四郡,超过当地土著的1/5,过着“为人佣力”或“随谷佣赁”的生活。当朝廷和地方政府逼勒他们限期返回故乡时,他们在李特的率领下,以没有“行资”为理由,乞求在“秋收”和“冬熟”后再上路。就此,唐长孺先生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工而是当佃农。”①唐先生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因为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即便都是雇工,也必须以租佃关系为前提。因为庄园经济是以直接劳动者的份地制为其主要内容的。既然如此,决无可能容纳这么多的雇佣劳动力,何况在土著中也有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
    《晋书·张光传》载,当杨武和李运统率“三千余家”流民进入汉中后,便遭张光发兵讨伐,理由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的含义相当楚,无须考索。他们的人数同样也超过土著的1/5。
南北朝时期,寺院地主兴起,他们拥有为数众多的僧祇户、图户和寺户。《魏书·释老志》载,他们“遍于州镇矣”,也即北魏境内各地都有。其中,僧衹户必须“岁输六十斛入僧曹”,佛图户则“供诸寺洒扫,岁兼营田输粟”。他们以户为单位,缴纳的是定额租,是实物,恰恰是租佃关系的反映。寺院地主中是不乏大地主的。即便地产集中的世俗大地主,也不乏采用租佃方式的实例。《太平御览》卷821引《晋要事》说,晋安帝王皇后在琅邪临沂和湖熟的交界处有40顷脂泽田,是“悉以借食(贫)民”的,直到她死后,才赐给贫民。既然说借,当然要收租,否则脂泽从何而来?该卷又引《齐书》说,王骞在钟山有八十余顷祖传的土地,一直是和“故旧共佃之”的。王骞的这块大地产,是王导的赐地。这说,从东晋到梁朝,王氏家族尽管传了好几代,却一直是用租佃方式配置其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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