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魏晋南北朝的盗墓之风与
魏晋南北朝民族融合中少
北魏北齐“职人”初探─
魏晋政局与皇甫谧之废疾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
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
魏晋郊祀及祭祖礼考
最新热门    
 
对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时间:2009-7-24 13:53:26  来源:不详
认的事实。前述“为田客”已表明了他们的求生之道,《通典·食货典·丁中》的叙述更具体:
 
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坠繁,奸伪尤滋。高须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  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杜佑特意给浮客加了一个注:“谓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也。”也就是说,他们之中大部分是租佃农民。
————————
 ①  《梁书》卷3《武帝纪》。
 ②  《晋书》卷93《外戚·王恂传》。
 ③  《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
 ④  《通典》卷3《食货典·乡党》。
 ⑤  《魏书》卷53《李冲传》。
 ⑥  《南齐书》卷14《州郡志》。
 ⑦  《梁书》卷38《贺琛传》。
 ⑧  《南史》卷5《废帝东昏侯纪》。
 ⑨  《晋书》卷88《孝友·颜含传》。
 
    《隋书·食货志》载,隋初大索貌阅后,“于是计账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此举并没有将隐匿人户全部清理出来,只是在推行输籍法后,才达到“奸无所容”的地步。汪篯先生统计,隋统一全国后,实际应有600万户左右,其中200万户是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清查出来的①。那么在全国将近1/3的人户是租佃农民。北魏末,宋世良在河北“所括得丁倍于本账”,孝庄帝嘉勉说若官吏都能这样,“便是更出一天下也”②。按孝庄帝的口吻,北方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竟占1/2左右了。在南方,人户的隐匿既然已达到“国弊家丰”的地步,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应与北方相差无几。
面对依附民合法化及其“皆无课役”难以逆转的历史趋势,为了确保奴役和剥削对象,封建政府除了千方百计控制编户外,进而模仿地主控制依附民的模式,控制了一批官府依附民,数量较大的有屯田民、士家和吏户。他们的户籍不与编户混杂,往往有自成体系的管理系统,以户为生产单位,剥削率在50%~60%之间,有时会更高。这实质上是封建政府借助大量无主荒地,强制他们租佃,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此外,封建政府还采用租佃方式将国有土地借给编户耕种。《三国志·魏书·徐邈传》就说,他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仓库盈溢”。长沙走马楼出土大量租佃简牍,仅临湘县四个乡,便有2 105户农民佃种零星国有土地,他们中既有真正的佃农,也有为数不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剥削率高达43%以上,与佃种地主土地差不多,确证本时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
————————
  ①  参见《汪篯隋唐史论稿》中《隋代户数的增长》一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②  《北齐书》卷46《循吏·宋世良传》。
 
 
    由前述内容可以看到,从三国鼎立到隋统一,从凉州、汉中到益州,从中原到大江南北,租佃关系都大量地普遍存在,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配置其土地资源,大地主们也采用租佃方式。正是由于士族和官僚贵族大都采用租佃方式,封建政府才会用“佃客”来统称其合法依附民。在这种配置方式的制约和影响下,租佃农民的数量大致不会少于总人口的1/5,有时竟会超过1/3,甚至直追1/2。数量如此庞大,岂非恰恰证明租佃关系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配置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吗?所以如此,是由下列原因决定的。
    首先,我国封建社会初始阶段生产力就比较高,铁工具的出现和广泛使用,使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的形成和确立具备了坚实的基础,成为几千年来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冶炼技术又有所提高,含钢农具的出现,更有利于这类个体经营。农民的个体生产能正常进行,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就呈现繁荣景象;难以维持,就出现经济的衰退,正说明维护这类个体生产的重要性。同样的道理,地主在配置其土地资源时,若保持佃农原有的生产模式,会比严密控制下的集体劳作节省人力和物力,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又何乐而不为呢。无怪乎颜延之说听任租佃者“自埋于民,自事其生”,他就可以“役徒属而擅丰丽”了①。
————————
  ①  《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