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节度使,开元十一年前称天兵军节度,其年三月四日改为太原已北诸军节度,至十八年十二月,宋之悌除河东节度,已後遂为定额。[57]
天兵军在太原府城内。[58] 从开元十一年至开元十八年,都称作“太原以北诸军节度”,明确说明其所统领者是“诸军”;如果还统领有地方州郡,显然不能用“太原以北”这一方位词来表示其准确的行政区划。
关于缘边或侧近州军受节度使节制的问题,《通典·州郡典二·序目下》,河东节度使所统者中,有定襄郡、雁门郡、楼烦郡;剑南节度使所统者中有交川郡、卢山郡、江源郡、洪源郡、云南郡、归诚郡。这些郡下,杜佑都注出了所管兵数。而范阳节度使所统的恒阳军、北平军、高阳军、唐兴军、横海军,《大唐六典》、《唐会要》载此五军由“本州刺史为使”。[59] 当然这些军队可能是地方部队,如团结兵等。州郡之所以列入节度使统领,是因为它们有兵;而范阳所统的五军,虽有军名,其军使却由本州刺史出任。这说明是否归节度使统领,是以其是否拥兵为准,即有兵则归其所统,否则即不统。这同时也可佐证,所谓“统领”是军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另外,边地设有大量羁縻州,它们虽有军名,实际上是游牧部族,唐朝对它们的统治和管理,一方面给他们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又向他们征兵,随唐军出战,具有很强的军事性。再有,在边地的军事要地,设立了一些军事性的州,如神策军,是由哥舒翰在天宝十三载七月设置,“以前年收黄河九曲,请分其地置洮阳郡,内置军焉。以成如璆为太守,充神策军使”[60]。此郡即所谓“军郡”,而不是一般的州郡[61]。这些当然都要归节度使统领。所谓由节度使节制者,大体不出这个范围。
总之,在有关节度使统领州郡的问题上,除《新唐书·方镇表》外,《大唐六典》、《通典》、《唐会要》、两《唐书·地理志》、《通鑑》等史籍对唐前期的方镇,都记载的是它们对军、镇、守捉、城等军事组织的统领,而不是说它们对州郡的统领。
从制度的演变来看,节度使是军事性使职,州郡是原来的官职系统;二者是并列、平行的,各自向中央相应的机构负责,其间虽有联繫,但并非统属关係。唐前期的兵制演变可以说明这一点。[62] 方镇的出现是兵制演变的结果,而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并未涉及军队与地方的关係问题。正因为在当时人看来,这本来就是泾渭分明的,故不必画蛇添足,作出制度性的规定,所以我们在关于节度使的记载中,便不可能见到关于二者关係的制度性的规定。节度使也统领有一些州郡,同时他一般还兼任治所州的长官,其属下将领有时也兼任驻地的地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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