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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军队的地方化

时间:2009-7-24 13:55:38  来源:不详
 

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後,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86]

 

自广德以後,不仅州刺史的任命受到了方镇的干预(刺史有阙,使司即行差摄),而且对现任刺史,平时要求他们“悉由其令”,有事即可“辄追赴使”,甚至令其出境。朝廷下令阻止这些行为,其目的也正是限制方镇对州刺史的控制。可见,节度使对州县的控制或干预,虽是既成事实,却非制度使然;节度使对州县的控制尚未合法化和制度化。

两税法的实施,使安史乱後出现的方镇对州郡的控制,由习惯变为合法,由财政关係变为行政隶属关係;方镇节度使例兼当道採访处置使,最终确立了方镇、州、县的地方三级体制。军队的驻地,不再仅仅像安史之乱以前那样是个驻防范围,而且也是一个行政管辖范围,屯驻之地变成了统领之地。于是,军队变成了由当地人组成的驻守于当地并由当地赋税收入供养的地方军队。

四 後论:地方军人集团与藩镇问题

 

安史之乱发生後,藩镇问题突显了出来。因其对唐代社会政治的巨大影响,自宋代以来,即已成为人们认识唐史,特别是唐後期历史的一个焦点。宋人对唐方镇的看法,以《新唐书·兵志》所概括的“府兵法坏而方镇盛,武夫悍将虽无事时,据要险,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以布列天下。然则方镇不得不强,京师不得不弱,故曰措置之势使然者,以此也。”最具代表,也最有影响。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将唐後期的藩镇视作一个整体,以“藩镇割据”来概括藩镇问题。吴廷燮在作《唐方镇年表》和《唐方镇年表考证》时,认识到方镇之间存在着很大差異,这种差異主要是由其是否拥兵和拥兵多少所致。这已接触到了藩镇问题的本质,但他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而严密的论证,仍不脱传统史学中札记或史评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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