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宗在普安所下的制书对军费自供这一既有事实不得不予以承认,并使之合法化。但军队在向地方索取和支用上“厚自奉养”的随意性,决定了这一办法只能是在特定环境下的权宜之计,不能施之长久。对地方财政收支的改革势在必行。
建中元年(780),唐政府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弃了租庸调,实行两税法;同时,在财政收支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实行上供、送使、留州的“财政三分制”。[30] 三分的前提是“量出制入”,即以州为单位,先确定州的财政总收入,根据州的支出,确定其中“留州”的部分;再根据节度使的支出,确定“送使”的部分;余下者,便全部“上贡”,即上缴中央。而“送使”即归入节度使的那部分,其支出主要是军费。这就使军费供给由权宜之计而变成为一项制度,并使之更有保障,从而结束了军费“自供”的局面。[31]
然而,“财政三分”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税收分配原则的变化。在国家的全部财政收入中,中央已经把方镇军队所需军费划给了方镇。在调动他们出境作战时,却要再另行供给“出界粮”。此事最早是在建中四年攻讨李希烈时才被提及:
是时,诸道讨贼,兵在外者,度支给出界粮。每军以台省官一人为粮料使,主供亿。士卒出境,则给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之费。将士利之,逾境而屯。[32]
为支付这一供应,中央政府不得不增加税收科目。可见,“出界粮”的数额十分庞大,与军队出征时,政府所给的奖赏性支出迥然不同。同时,这笔支出并不是骄兵悍将恃力而索,而是一种制度。[33] 但此制却非始于此时。《通鑑》记载此事称:
旧制,诸道军出境,皆仰给度支;上优恤士卒,每出境,加给酒肉,本道粮仍给其家,一人兼三人之给,故将士利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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