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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军队的地方化

时间:2009-7-24 13:55:38  来源:不详
此次不过是沿习旧制而已。这个“旧制”不可能在两税三分以前出现,因为在军队向地方索取随意性很大的“自供”状态下,没有这种必要。两税三分的分配原则,不是比例,是定额,而收入的总额也是个定额;它一定是在这个定额和程序确定之後出现的。[35] 其次,三分的定额既是中央与方镇、州共同协商确定,何以会在这一商定的定额之外,再予以支出呢?可见,双方所商定的“送使”额中的养兵费用主要限于平时,而在战时,则需由中央另行拔付。战时费用当然会高于平时,但同样发生战争,何以不出境即不必由中央支付呢?况且这部分支出(即“一卒出境,兼三人之费”),并非战争费用,而是士兵的个人供给(“士卒出境,则给酒肉”)。军人的个人供给,作为军队平时的开支,国家已经支付;但如果要调他们越出本防区作战,国家便要另外再次拔付军费。因此,两税三分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了当地的军队由当地的赋税收入来供养。在这一前提下,才有“食出界粮”的出现。它是在确定“送使”定额时,中央与方镇讨价还价的结果,中央要尽量减少“送使”的定额,以便通过财政来加强对方镇的控制;方镇则在定额之外,尽量将军费支出转由中央支付。而其本质,却又不仅仅是税收分配和费用支出方的变化,而是使国家与军队的关係,变成了中央与地方的关係,进而使军队与地方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係,使所谓的“地方”中增加了军队这一因素,而“军队”也成为地方的军队。

所谓“当地的军队”,不仅要“军队地著”,而且其“地著”的范围同时又成为行政区划的范围。这个范围的确立,就是藩镇军政合一体制的确立。

 

三 藩镇体制的变化:从军政分离到军政合一

 

藩镇体制由军政分离到军政合一的演变过程,是军队地方化过程的反映;军政合一体制的确立,是军队地方化的制度化和合法化,是军队地方化的完成。

 

(一)安史之乱前、後藩镇与州郡的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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