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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时间:2009-7-24 13:55:39  来源:不详
的抑制藩镇、振兴朝廷意义,并强调“抑藩振朝”应是考察两税法的中心点,从而形成贯串他研究两税法的核心论点。三是迫于农民起义的压力。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6 期)认为:“租庸调废而两税法成为正式的税收,这是封建制社会内部赋税制度方面一种很大的变革,也是唐政府在巨大的人民起义威力下不得不被迫进行改革以适应当时历史发展趋势的一种变革。”后来,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第3 期)对这种观点有不同意见。四是与统治集团内部党争有关。1959年,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见《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上,第一章,人民出版社,1959年)首先指出,代宗、德宗时元载、杨炎与刘晏、卢杞两个集团之间发生过“通过经济问题的一次党争”,但尚未展开具体论述。直到1991年台湾学者林伟洲《政治冲突与中唐税收一以刘晏、杨炎为中心》(《中国唐代史论文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一文才对此作出较多的分析。他强调杨炎与刘晏的政治冲突,认为杨炎欲动摇刘晏的地位,“最根本的手段便是提出一新的赋税方法,与其竞争,甚或取代,两税法的产生便有这种政治作用”。同年,郑学檬在香港举行的隋唐史学术讨论上提交《唐代德朝党争和两税法》(正式发表于《历史研究》1992年第4期)一文,集中地就杨炎与刘晏的矛盾对两税法的成立有何关系作了更具体的讨论,认为:“杨、刘矛盾的发展,引起理财政策的变化,其中两税法的颁布最为重要,杨炎改变刘晏理财政策的目的是剥夺刘晏的权力,带有明显的朋党偏见。”后来他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再次概括自己的论点为:“两税法之所以由杨炎奏请,并且在德宗即位后颁行,不仅仅是税制改革和财政形势的需要,还和当时的党争有一定联系。也就是说党争的需要促使杨炎加速税制改革的步伐,奏请实行两税法。”新加坡学者李志贤《唐建中元年财政改革与党争关系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 期)不赞同过于强调党争对两税法改革的影响,认为杨炎“两税法改革在相当意义上是刘晏财经改革的延续”,是顺应时局的一种发展趋势。第五,是杨炎一派出于振兴儒学的目的而进行的。高濑奈津子《杨炎两税法的施行与政治背景》(《骏台史学》第104号,1988年)对此作了专论。这一层面其实属于文化背景。

  第三,关于改革的财政背景。长期以来较多论著是从唐中央因税源短缺而形成的财政困难状况,来说明改革的财政背景和目的。如岑仲勉《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和产生背景简单来说是怎样的》(《历史教学》1956年第3期)指出:“自武后当权的时期起,均田制便已经日趋崩溃了。从国库收入来看,富豪之家勾通官吏,恃势匿税,而居奇获利的商贾,坐拥巨资,也是一文不出,负担极为不均,国家的财用越来越困难,租调的本身无法维持下去。”再加上安史之乱,迫使唐朝政府不得不设法扩大纳税面,增加财政收入。郭虚中也认为:“唐朝统治者改革税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救财政危机,保证中央政府的收入。”(《福建师范学院历史系第二次科学讨论会》,《历史研究》1959年第12期)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陈明光在日野开三郎“抑藩振朝”这一基本观点的基础上,从重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的角度,对两税法改革的财政背景和目的作出多层次的申论。1987年其《论两税法与唐朝前后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的变化》(《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通过对唐前后期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关系的几个层面的对照分析,指出两税法中有关处置地方政府财权的内容,是对代宗朝削弱方镇财权的政策的承继和总结;两税法改革包含着重建中央与地方分割赋税权益的新方式的现实意义。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第3 期)也提出:“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就在于从财政税收来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经济矛盾。”指出两税法把以往的“非法赋敛”并入两税,纳入中央的控制范围;中央没有确定全国统一的税率,改用摊派的办法;中央派人确定各州税额并划分其上供、送使、留州份额,这些“新规定新措施,无一不是反映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权之争”。稍后,陈明光《唐朝两税三分制的财政内涵试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又从中央核定各州两税征收总额及其上供、送使、留州三个份额的具体方法和财政内容,《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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