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是商品货币关系比之以前有了一些发展的一种反映,但是这种微弱的反映,如果不和当时经济现象的一切总和联系起来看,而过分予以强调的话,那也会和当时历史实际情况不符合。”同年,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则认为:“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转变。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到了李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两税以货币交纳,事实上只彻底推行了不到三十年即逐渐被放弃。可是,我们决不能因此低估两税改革的社会经济意义。两税改革标志着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正向一个新的进程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后期的社会经济的演变,基本上都是在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另有一些论者认为不能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如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主张:“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病及当时的社会经济现象均表明,唐代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促使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得到巨大的发展,从而使货币地租得以产生的那种水平。两税只是一种赋税,并不是地租。两税法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也不能反映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水平。”赵和平《唐代两税法实行后的两个突出问题》(《唐史学会论文集》,中国唐史学会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认为:“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综合上述,20世纪学者对唐代两税法的研究,无论从时代背景和历史影响的宏观角度,或是从两税的内容、实施情况、现实作用的微观角度,都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有的争论渐趋一致,如关于两税的内容及其来源,目前已多取由户税、地税发展而来且包括租庸调和各种杂税之说;有的认识更加全面,如关于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当然,歧见仍然存在,有些问题尚待深入,如两税法与唐后期徭役的关系、两税法实施中的弊病及其地区性差异、由户税钱和“斛斗”构成的“两税”如何转变为单一的田亩税等。相信学者日后从理论的运用、思路的开拓和史料的挖掘等方面再下功夫,必有新的创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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