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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时间:2009-7-24 13:55:39  来源:不详
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河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2 期)提出:“两税不过是把早就存在着的户税、地税、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在一起,摊派到州县征收的封建赋税。两税既不仅仅是户税和地税或租庸调,也不是用户税和地税代替了租庸调,以其‘继承形态来出现’的。那种认为两税是户税和地税的承继,或者是租庸调的转化的看法是不对的。”

 

   三、两税法的实施情况

 

  有关两税法实施情形的研究成果,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中元年推行两税法之际,全国税额及各州税额是如何确定的?这实际上也是“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制税原则的关系问题。1940年鞠清远《唐代财政史》说:“两税法……除掉废去租庸调名目(自然徭役是仍然存在的)以外,两税法只是承袭了以前的税赋,户税与地税,不过取消了全国一致的固定税率,把各地都不同的‘旧征数’,重新以各道州府为地盘,重新摊配一下,除去夏秋两次征税原则之普遍适用以外,两税法只是开创了随地摊派的精神,自此中国没有全国一致的税率,而各地各有不同的税率。”他对“量出制入”是两税法的定税原则之说将信将疑。1963年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对“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认为:“实则杨炎之所谓‘量出制入’,非若现代国家编制预算之‘量出制入’,但凭定制时,一岁支出须若干,即据以定两税征收之总额耳……即总括当时所有各种征收之总数,以定两税之总数,盖当时所有各种征收之总量数,即为当时支出需要之总数,所谓‘量出以制入’者,其意义如此而已。……大历十四年税收之总额,即当时支出需要之总额,即据以为两税收之总额。”此后,多数论者虽然没有具体论证,但认可两税法是以量出制入为定税原则之说,如1961年日野开三郎《两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将“量出制入”列为四项原则之一。1965年出版的范著《中国通史》第三册归纳两税法有九个要点,其一即为量出制入,并说:“强盗一样的统治者,说要量出制入,等于说要无限掠夺。”

  陈明光《“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制税原则》(《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首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杨炎的奏疏毕竟只是关于两税法改革的建议,而唐朝有关两税法改革的正式公文均未言及奉行“量出制入”的原则。此后,吴丽娱《也谈两税的“量出为入”与“定额给资”》(《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1991)》,三出版社,1991年)提出商榷意见。陈明光又在《唐人所谓“量出制入”释论》(《第三届中国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乐学书局,1997年)对唐人所谓“量出制入”所具有制税原则、财政原则和地方收支数量的确定原则等三种不同内涵作出阐释,并强调论者之所以产生分歧,关键在于没有把杨炎关于“量出制入”的建议与唐朝实施两税法的正式方案区分开来看待。

  2.两税法实施中的制度性欠缺。关于两税法实施中制度性的欠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约法之初,不定物估”。(《唐会要》卷八四,《两税使》“元和四年”条)两税法实施后不久,就因钱重货轻,致使纳税人的名义税额不变而实际负担成倍增长,至宪宗朝开始采取“省估”、“虚估”的办法加以处理。对此论者多有述及,但对产生“省估”、“虚估”的税制原因说明得尚欠全面。1986年赵和平《唐代两税法实行后的两个突出问题》首先指出两税法在“约法之初,不定物估”,而两税“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从而引发“钱重物轻”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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