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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时间:2009-7-24 13:55:39  来源:不详
“物估”问题。由此来论述唐朝采取的“虚估”、实估并用的对策,就有了更明晰的前提。1989年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则明确将“约法之初,不定物估”归结为两税法“制度上的严重缺陷”。

  第二,两税三分制中没有赈灾专项贮备。陈明光《唐朝的两税三分制与常平义仓制度》(《中国农史》1988年第4期)指出,租庸调时期的救灾专项贮备是义仓,其税源是地税。建中元年的两税法既把地税归并在内,但在将各州两税定额划分成上供、留使、留州三个份额时,却又未把救灾支出预算在内,从而成为两税法的一个制度性的欠缺,影响赈灾的开展。直至元和元年宪宗才下令每年从地税总额中“三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元和元年”条)但这项规定却与两税的定额管理体制存在着矛盾,具体如何操作颇有疑问。

  第三,对两税的“蠲免”缺乏制度化的规定。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租庸调的“蠲免”,唐朝有明确的法令规定,(参见《大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而两税法却缺乏类似的明确规定,从而产生另一个制度性的欠缺。对此,1991年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已有提及。1995年其《略论唐朝的赋税“蠲免”》(《中国农史》1995 年第5期)更全面地论述了两税法的这一缺陷及其对财政经济的影响。

  第四,对逃户欠缴的两税如何处理缺乏法令规定。“摊逃”也是两税法实施中的一种严重弊病,但它产生的税制原因却与租庸调时期的摊逃有不同。1989年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论述它是在两税定额管理体制下未对逃户的欠税处理办法作出法令规定的结果,从而揭示两税法的另一个制度性的缺陷。

  3.两税法与钱重货轻的关系。两税法初行时,社会经济形势是“钱轻货重”,不久却变为“钱重货轻”,且愈演愈烈。这种经济形势的变化与两税法的实施有何关系?或认为两税的征钱加剧了通货不足的矛盾,对此1963年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指出:“近代学者有人认为两税法的实行促成通货紧缩,使人民的实际负担大大地加重。出现通货紧缩现象使人民的负担加重了是事实,如谓由于两税法征收货币的结果才使通货紧缩,则未必尽然……两税法开始后将近五十年间的物价变动的趋势一起是下降的,而两税法的贯彻还不到三十年又回到实物征课形态,所以,绝不能将物价跌落的原因归咎于两税之征收货币。”不过,1990年瞿恺《唐代两税法与钱荒》(《思想战线》1990年第2 期)仍然认为,两税法征收货币虽然不是引起唐后期钱荒与钱重货轻的根本原因,但对加剧钱荒和钱重货轻现象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

 

  在前述关于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的研究成果时,其实已经涉及了不少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如肯定两税法在税制上的优点与进步意义,认为它一度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唐中央的财政困难,起了加强中央集权、裁抑藩镇财权的积极作用等。此外论者还涉及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1.两税法与唐朝人民赋税负担的变化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应区分不同阶段作出具体评价。1959年郭虚中认为:“两税法实施的本身对当时所发生的作用,应从利弊两方面来看:利的方面,主要在它实行之初,改变了一些过去赋役极端紊乱和负担过分不合理的现象,从而农民的负担也暂时得到一些减轻,社会也较过去安定些。”(《福建师范学院历史系第二次科学讨论会》,载《历史研究》1959年第12期)1996年范文澜著《中国通史》第三册写道:“初行两税法,百姓也有些好处……两税法虽然对民众的负担丝毫不曾减轻,而且还加重些,但比起乱收税来,总算是有个统一的税制。可是,腐朽已极的唐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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