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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

时间:2009-7-24 13:55:39  来源:不详
989年第1期)从两税定额管理体制下的制税权、放免权、使用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等角度,进一步说明唐中央通过推行两税法而限制地方财权、增加中央财权的目的。陈氏围绕两税法改革唐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这一论点发表若干论文,其总结性的概述见于《“两税法”与唐朝财政管理体制变革之我见》(载日本《唐代史研究会报》第10号,1997年)。

  两税法这一场既牵涉到广大税户又涉及到各政权的财政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为什么能在短期内顺利地付诸实施?陈明光《论唐代两税法改革的财政前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 期)从农业税制的调整趋势、刘晏理财与中央财政独立性的增强、全局性收支混乱状况的初步整顿等方面解释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税法改革的另一层财政背景。

   二、两税的内容及其由来

 

  杨炎在奏疏中建议“作两税法,以一其名”。德宗在建中元年正月五日的赦文中说:“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有司二月十一日的《起请条》称:“令黜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同月,德宗“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户等级,为两税法”。他们所说的“两税”是什么含义,其内容是什么?显然,从上述引文已可认定“两税”具有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的含义,对此论者并无异议,长期争论的焦点在“两税”的由来及征收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两税”指户税和地税。1922年玉井是博《唐代土地问题管见》(《史学杂志》三三编第8—10号)指出,

  在租庸调时期已有以贫富为基础的户税法;两税法萌芽在代宗时期已出现,大历时期夏税的青苗钱、秋税的田租与建中的两税法有关连,并且特别强调两税法是由唐前期与租庸调对立的资产税性质的地税和户税发展而来的,并不是一种独创。

  其后鞠远《唐代的两税法》(《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6卷第3期,1936年)亦持此说,并认为“旧日的租庸调则归并到户税里面”。这一基本观点在其《唐代经济史》和《唐代财政史》均有反映,如《唐代财政史》第一章“两税法以前之赋税”写道:“有些税,如‘户税’‘地税’之增加与整理,及青苗钱之创设,则构成了另一种税法,‘两税法’之基础。”“两税法本身,没有什么独特的创革,它的内容、税制、税法,都在天宝到建中年间奠定下基础,到这时候,方水到渠成,使天宝前与租庸调对立而不占重要地位的户税与地税,反而代替了以人丁为课税客体的主要赋税。”玉井是博、鞠清远的基本观点长期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在日本,持相似见解的如铃木俊为《东洋历史大辞典》第8卷(平凡社,1938年)撰写的“两税法”条。他的《唐代户税与青苗钱的关系》(《池内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40年)、《唐朝的夏税、秋税》(《加藤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1941年),都旨在具体说明两税内容的这种由来。在中国,类似观点的如胡思庸《怎样理解两税法》(《新史学通讯》1951年第1卷第2期)、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张维华《对于两税法的考释》(《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4期)、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等。 在韩国如金永济《唐宋时代的两税沿革》(《东洋史学研究》第34期,1990年)。

  其二,“两税”仍指租庸调。岑仲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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