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先生去年出版了《老子的帮助》和《老子十八讲》。王先生在《老子十八讲》中说,他的解读《老子》是依据自己或今人(确切地说是他自己)的经历、经验、思想、知识、观念而进行的(《老子十八讲》,第7页)。《老子的帮助》也明确地说:“我能做的是用自己的人生,用我的历史体验、政治经验、文学经验、思考历程去为老子的学说‘出庭作证’。”(《老子的帮助》,第4-5页)如果按照王蒙先生的逻辑,笔者本不该写此文。因为王先生说他是依据自己的经验、体验来解读《老子》的,其他人的体验和经验不会跟王先生的相同,所以对于《老子》的理解自然不会跟他相同。但是,既然王先生是在讲老学,是在探求真理,所以对于《老子》的不同理解还是可以争论的,否则,人人自是其是,是会偏离真理大道的。好在王先生也把读者看作“法官”,有权判定他作为“证人”所提供“证词”的价值。所以,笔者就冒昧地指出王先生对《老子》“道法自然”理解上的错误,恳请王先生及方家指教。
笔者发现王先生在这两部书中,对于《老子》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作了不同的解读。在《老子的帮助》中说:“道法自然的最好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人→地→天→道=自然。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老子的帮助》,第104页)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则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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