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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老子的“道法自然”?——与王蒙先生商榷

时间:2010-12-06 10:25:03  来源:不详
 

    之所以说王先生的这一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是因为,在《老子》中“道”就是“道”,它不是“自然”,也不等于“自然”;“自然”只是“道”的一种性质或状态。这种理解是多数学者所具有的共识。早在汉代注释家河上公就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这一的意义上来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参见陈鼓应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老子注译及评介》第二十五章注。这是王先生也关注到的。)张岱年先生早年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解释为:“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则唯以自己为法,更别无所法。”(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18页)张先生还说:“‘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79页)任继愈先生对于“道法自然”意译为“道效法它自己”(任继愈:《老子绎读》,第56页)。李零先生也说:“自然是道的本来面目,并不是另一个东西。”(李零:《人往低处走》,第92页)

 

    如果停留于此,那么王先生的理解可谓是基本正确的,然而他又前进了一小步。之所以要往前走,那是因为他有疑问:“这里有一个问题,按老子的学说,道是至高无上的,是至大无边的,是至远无边的,是循环往复的,是无限大,是最最本初的。天地有无,都是产生于道的。为什么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而且只此一处,讲的内容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何也?”(《老子的帮助》,第104页)

 

    显然,王先生在这里的疑问,是他将“自然”理解为“大自然”的一种逻辑延伸。因为,作为“自如”、“自尔”的“自然而然”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像“人”、“地”、“天”、“道”一样的对象(或“东西”);而只有作为“大自然”的“自然”才有可能上升为“实体”,好像“人”、“地”、“天”、“道”都产生于“大自然”一样。郭沫若先生也曾作这样的理解,如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指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所谓‘自然’当然是指天地中一切云行雨施的变化,让‘道’来取法乎它是连‘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这些地方正表现着老子思想的未圆熟,也表现着他的苦心处,他对于他自己所产生出的‘道’的来历确实是还在苦心探索着的”。(郭沫若:《青铜时代》,第40页)老子苦苦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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