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师法”还是“法则”?
我们再来看看王先生对《老子》第二十五章四个“法”的理解。他在《老子的帮助》中对“法”作了两种并存的、不一致的解释:他把前三个“法”解释为“师法”(及物动词),而将最后一个“法”解释为“法则”(抽象名词)。因此,“人”、“地”、“天”都有“师法”的对象,而“道”则没有师法的对象,所以“道”“法”就解释为“道的法则”(《老子的帮助》,第104页)王先生这种解释,已有学者指出不是恰当的:“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王中江:《老子的“道法自然”》)
其实早在魏晋时期,王弼就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类似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王弼集校释》)王弼对于“法”所作的是贯通的理解,而且“道”“法”“自然”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不违“道”之“自性”。
依此看来,显然王先生这里的解释就存在着四个“法”不一致的情况,不过这不是问题之所在,其关键是在对于“自然”的理解上。既然“自然”可解为“‘自’然”,所以四个“法”字是应该作一贯的理解即“师法”的;也就是说“道”无所“法”,只“师法”它“自己”,或者说,它只以自己为“法”。这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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