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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樾公羊思想发微

时间:2007-3-9 16:41:34  来源:不详
仲舒所著的《春秋繁露》一书中,每每提到:“《春秋》作新王之事、变周之制”、“《春秋》上黜夏、下存周,以《春秋》当新王”之类的说法。这里不一一具引。清代公羊学家刘逢禄于《公羊何氏释例》一书中对《春秋》当新王之义亦有一段极具代表性的概括,他说:“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春秋》是也。故日归明于西而以火继之,尧舜禹汤文武之没而以《春秋》治之,虽百世可知也。”(8)“托王於鲁”与“《春秋》当新王”之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春秋》当新王”重在说明孔子作《春秋》的目的,“托王於鲁”强调《春秋》一经的表达手法,然其根本内涵则依然是以《春秋》当新王。

俞樾接受了公羊学的这一思想,且在著作中反复加以阐明,可以说,这是他训释《春秋》经传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他认为:左氏纪事之书,于鲁国之史,知之悉,言之详。而公羊子则说经之书,鲁事非所知,说经而已。且谓“经者,孔子为万世立素王之法,非为鲁记事也。”(9)因此,他认为《公羊春秋》既是传孔氏之经,所言礼制为素王之制,不必完全与鲁史相符。又谓“孔子生衰周,不得位,乃托鲁史,成《春秋》,立素王之法,垂示后世。”(10)他论“春秋天子之事”,更直接强调:《春秋》所书,“皆孔子所立素王之法。”(11)俞樾又详言“托王於鲁”之义。他指出:孟子所谓“《春秋》天子之事”即公羊家托王於鲁之说,强调:素王之法不得不有所托,而鲁为父母之国,所见、所闻、所传闻较它国可据,故托之。他进一步阐发其旨云:“隐公非受命之君也,而《春秋》於是乎始,则以为始受命也;鲁哀公时,非太平也,而《春秋》於是乎终,则以为人道浃,王道备,功至於获麟也。”又云:“内而鲁十二公及季、孟诸大夫,外而周天子及齐、晋、秦、楚诸国之君若臣,无非《春秋》所托以行法。譬犹奕焉,彼皆棋也,孔子作《春秋》,则举棋者也。”(12)俞樾又论学者不信“托王於鲁”之非,认为孟子既言《春秋》为天子之事,则何氏之说固有所受,且言“自宋以来,儒者举不识《春秋》之义,惟苏明允独得之。”苏洵(明允)论《春秋》云:“有善而赏之,非曰吾赏之,鲁赏之也;有罪而罚之,非曰吾罚之,鲁罚之也。鲁之赏罚不出境,而以天子之权予之,何也?曰:天子之权在周,夫子不得已而以予鲁也。”俞樾深赏其言,认为“此即黜周王鲁之说”(13),因谓孔广森笃信《公羊》,而又对“托王於鲁”之说不以为然,未免买椟而还珠。俞樾又以“托王於鲁”之义释《春秋》,他释“隐公不书即位”云:“鲁之隐公犹周之文王,文王虽受命改元,然必待武王而后定鼎乎郏鄏。”因以为隐公不书即位,乃圣人“示开创之始”,王业未成,从而见“创业之难”。(14)又释《公羊传》“王者孰谓,谓文王也”之“文王”曰:“周自武王始改正朔,则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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