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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派近代民权学说的历史演进

时间:2007-3-9 17:36:56  来源:不详
放弃自己的责任。”(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任何政府侵犯了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民便有权起来用暴力推翻它。

天赋人权学说的核心,是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天赋人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理论学说,它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最集中体现,就是对财产占有权的强烈要求。

天赋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它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直接对立物而出现的。从十七世纪洛克的民主主义主张,到十八世纪已经从有神论和自然神论之中摆脱出来,从而走向战斗的无神论的启蒙思想家对封建专制的无情批判,无不表明了天赋人权学说彻底的反封建的理论特色。

维新派的民权学说和西方天赋人权学说的理论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维新派民权学说没有像人权学说那样,把“民”上升到“人”的高层次上加以论证。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君民“二元”主体结构社会。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民”是相对于“君”而言的社会群体概念。维新派未曾把“民权”抽象提高为“人权”,这说明维新派思想家们还没有能够摆脱君民二元主体结构所形成的传统思维框架,也说明他们是在君与民的对应关系之中去阐述民权理论的。的确,维新派思想家们在论述民权的时候,丝毫没有忘记君的存在:“民无权,则不知国为民所共有,而与上相睽;民有权则民知以国为国,而与上相亲。”(注:《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10-153页。)现实社会里至高无上的君权投影到维新派的民权理论中,常常使君权具有比民权更为重要的位置。于是,维新派屡屡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陷于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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