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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派近代民权学说的历史演进

时间:2007-3-9 17:36:56  来源:不详
迷宫之中。比如:他们认为民权的来源是君的赐予。康有为曾说,在此沉族破家、肝脑原野的危机关头,“与其分灭于外,惨为亡国之戮囚,孰若付权于民,犹得守府而安荣。”(注:《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10-153页。)维新派未能脱离君民二元主体结构的框架去阐述民权,因而“民权”就永远也无法脱离“君权”而独立存在,这恰恰是东方的“民权”所显示出的与西方“人权”不同理论特征的关键所在。而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既有阶级的根源,又有文化的根源。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本身的孱弱和不成熟,就决定了他没有能力提出足以与封建社会的*理论相抗衡的资产阶级*理论。再有就是社会文化的根源。在中国的宗法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有着严格的地位层序,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准则,只不过是宗法行为准则的再现。因此,在*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不存在抽象的“人”的概念。每个人首先是存在于“君”与“民”的二元对应结构中,你或者是“君”(抑或是附属于“君”的“官”),或者是“民”(有时有“民”中又分解出的“绅”)。同时,每个人又存在于社会道德伦理关系中,或是“君臣”、“父子”,或是“夫妻”、“兄弟”。人们都恪守着命运给自己安排的“位置”,并严格遵循着与该位置相应的一整套的伦理道德原则——纲常伦理原则。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伦理道德原则并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意义,它完全是宗法家庭和以宗法家庭为基础的宗法社会的一种内在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它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社会的安定和人际的和谐,因此,它为人们所乐于接受,并世代相传,逐渐固化为一种民族文化心理。康有为曾说:“何谓行?曰先之制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吾生于其中,则循其故常,君者吾君之,臣者吾臣之,父者吾父之,子者吾子之,兄弟、夫妇、朋友犹是也。”(注:《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557页。)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封建君主个人品质有优劣之分,治国业绩有大小之别,但在作为国家权力和意志的象征这一点上,“君”已经超越了具体“人”的范畴。他们具有大小相等的权威。这一权威的建立,得之于封建宗法社会长期形成的纲常伦理道德原则和社会文化心理。在纲常伦理的层序关系中,原本是能动的个体的“人”,为了整体的和谐,“合理”地、“自觉”地失去了独立人格,也失去了他自身的价值。这就是背负着传统文化的沉重负荷的维新派思想家们无法从现实社会的君民关系中去抽象出“人”的概念,从而建立起比较科学的理论体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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