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一原因,使“民权”这个本应和“君权”根本对立的概念变得模糊了。维新派很难给自己的“民权”概念确立一个科学、明确的界说。麦孟华认为,“事者,权之母也”,事天下之事者,有天下之权。“人人各事其事,人人各有其权,于是乎命之曰民权。”(注:《戊戌变法》第三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10-153页。)这似是而非的定义,让人不知所云。谭嗣同则比较明确地解释道:“平权,平其议事之权而已,办事之权仍官操之。”(注:《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39页。)然而,“议事”的范围是什么?“议事”和“办事”的关系是什么?谭嗣同同样语焉不详。和西方天赋人权理论的财产、自然与平等的丰富而明确的内容相比,维新派的民权学说显出了理论上的差距。
也是由于这一原因,维新派把“绅权”、“士权”甚至“官权”当作兴民权的先决条件。“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此“实千古不可易之理也。”(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因为“民间素不知地方公事为何物,一切条理,皆未明悉,而骤然授之,使其自办,是犹哺乳之儿,而授之杯筋,使自饮食,其殆必矣。”(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但是,“绅权固当分之急矣,然他日办一切事,舍官莫属也。即今日欲开民智、开绅智,而假于官力者,尚不知凡几也。”所以,“开官智”又为万事之起点。(注:《戊戌变法》第二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9月版,第233-556页。)循环往复,维新派还是没能冲出君——官——绅——民的地位层序观念的框架。
还是由于这个原因,维新派在理论上呼吁民权,批判封建制度,在实践中,对光绪帝却寄予无限希望。当光绪宣布舍身变法时,维新派甚至认为君权不但不应削弱,反而还应加强。及变法失败,就连谭嗣同这样的激进人物,也不免“伤心君父,痛念神州”,告我中国臣民,“同兴义愤,翦除国贼,保全我圣上。”(注:《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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