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秩序的象征。它通过一套完备的官僚系统,和以宗法家庭为细胞的宗法制社会所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文化心理,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民”则是社会物质财富、赋税、劳务、兵力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它又是“载舟覆舟”、改朝换代的社会力量。
当阶级矛盾尖锐、在局部地区出现“官逼民反”,或人民起义的浪潮已经置一个旧王朝于灭亡的境地,而一个新王朝又崛起的时候,*上反对无休止的残酷专制,经济上富民、保民、与民休养生息的主张,便会提上统治阶级的议事日程。于是紧接着就又会出现一个“国泰民安”的*局面。
维新派正是根据这一历史经验,认为君不弃民、上下相尊则国家兴,否则,则国必亡。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正是由于它们重视了人民的作用,它们予民以权,它们在决定国家事务时,“谋及庶人”,而谋及庶人所用的形式便是议院。所以,西方之民权、议院,实际上在中国“圣经”上早已有之,只不过是中国古制的再现而已。甚至在三代以前,中国已有国会,“国会之名,见于《管子》。《周礼》大(小)司寇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左氏言晋作爰田、州岳,皆是制。”(注:唐才常:《各国政教公理总论》,《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4页。)西方的民权和议院,在维新派思想家那里和“谋及庶人”的三代开明之治以及历代王朝开国时轻徭薄赋、君民相善的治国之策构成了“契合”,这种“契合”使维新派可以免除心理上的阻碍,理直气壮地宣传民权和议院,因为它既不违背祖制,又可强国御侮。这就是维新派之所以力主西方的议院制度并将其视为治国真谛的原因。
当然,维新派的民权议院理论并非中国古代重民思想的简单重复。因为第一,“民权”的概念和“议院”的组织形式,不论在三代,还是秦统一中国后的历代王朝都从未有过,它们是维新派在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后提出的全新概念和组织形式。康有为曾说:“臣考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执政者,譬如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注:《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557页。)这种认识,显然已不属于重民思想的范畴。第二,古代重民学说是用来解决中国特定的君民二元大系统内部的紊乱和危机的。君对民采取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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