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平倉儲穀量之變動
清代各地方常平倉所收貯的倉糧,一般是未去殼的穀子,其種類則因地而異。常平倉儲穀量之變動,可由兩方面加以觀察:一方面是以各省為單位進而觀察全國總儲量之變動;另一方面是以资料較多的州縣來加以比較。前者所需之數字可於清代官書記载中得之,後者則儘可能由地方志中搜集得到。全國總體的觀察可以給我們一個概括的印象,州縣個别的體察除可顯示地方特殊情形外,亦可進而印證總體的趨勢。以下就先討論全國常平倉儲量之變動,再討論州縣個别的變動。
清代官書中對於常平倉儲量最完整的記録是《户部則例》卷一八分省表列的數字。這些統計表列出各州縣的數字而未計一府或一省以至於全國的總數。並且,這些數字標明為“額儲”,但未注明是何時之額。根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九○記載,乾隆五十四年(1789)議定的數額,包括奉天府、錦州府、江蘇省、陝西省、甘肅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和江西省各州縣的常平倉儲穀量。逐一核對各州縣之細數後,我們發現除江西省有較多數之州縣數字出入較大以外,其他各地則户部則例與《大清會典事例》所記載的數額相同。可知《户部則例》之所謂“額儲”大多是乾隆五十四年之定額,而為後來所沿用者,可以說是清政府所認定的理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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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為于宗先教授主持“清代經濟發展中政府之功能與貢獻”專案計劃之部分成果,承國科會支持,謹此誌之。又本文所用之方志資料是在1974~1976年間在耶魯大學Concilium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與美國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SSRC)資助下搜集的,亦謹誌之。
那麽,在乾隆五十四年定額的前後,常平倉儲量之變動情形如何?我們從清代官書中找得到的完整的資料是乾隆十三年(1748)與五十四年(1789)兩年各省的數字,列於表一。就各省分别觀察,除盛京以外,關内十八省之中僅有二省(山東和廣東)的儲穀量减少,廣西的儲量未變,其他十五省的儲量則都增加。就全國總儲量而言,則在四十一年中增加35%。如果我們暫時忽略各省儲量的變動而僅就全國總儲量來觀察,那麽另外可以找到屬於乾隆十三年以前和道光十五年(1835)的兩個數字。前者是48 118 350石,後者是24 000 000石。[2]相較之下可知,乾隆十三年的總額較之該年以前的總額减少29.7%,而道光十五年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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