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這個問題牽涉到的是地方行政效率。例如,在表二列出的例子中,只有曲沃縣在1755年和1756年的出借收回完全清楚,其他則都是含糊的“歷年”數字。也許這是地方志編纂者選擇史料之缺失,但各地方政府的原始資料(如縣册、采訪録等)是否保持完全也是頗有疑問的。除由記録缺陋而反映出行政效率之問題以外,清代各地方之行政效率,既然操之於胥役之手,可能是因地而異或因人而異的。這個問題似可專文討論,在此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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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大清會典事例》276:8a。
[24] 同上,266:2b、12a~b、12b~13a、14b~15a、17a、20a、21b、21b~22a、24a、24b、25a、26a、30b~31a、31b、34a、39b、40a、40b~41a各條。嘉慶以後之蠲免事項見卷二六七。
[25] 同上,276:16b。
[26] 《山西通志》(1892)82:7b~8b。
[27] 《初探》,5~6及《附録二》。
四、常平倉功能之三:賑濟
常平倉的第三個功能是在嚴重災荒時,以倉穀賑濟災民。順治十七年(1660)的規定,除平耀外,又說:“如遇凶荒,即按數給散災民貧户。”[28]積穀以備荒歉引起的周期性波動是政府設立公共糧倉的重點,其道理在《初探》一文中已經討論過了。[29]在此,將略就所掌握的资料來探討在嚴重災荒時,常平倉之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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