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倉穀除用於平耀以調節糧價波動外,另一頊功能是出借給農民作為籽種口糧,以解决一部分青黄不接時農村發生的困難,並達到倉穀出陳易新之目的。一般的辦法是春借秋還,還時加收百分之十的利息(即借一石收息一斗),歉年則只收穀本而不收息。[21]至於每年出借的倉穀是多少?出借和平糶是否同時舉行呢?官書上没有明確的條款,但地方志中有若干記載。例如,山西陝西有些地方志說,常平倉在穀貴時存七糶三,在價平時存七借三,加一收息,收成在七分以下之年免息。[22]可知,以常平倉穀出借或平糶,大約是各地因時制宜的,總是用每年必需出陳易新的部分(約為儲量的百分之三十)來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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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詳見《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七五。
[21] 官書申明文規定之記載,見《大清會典事例》276:3a~b,乾隆二年條。
[22] 山西的《壺關縣志》(1770)4:lOa;《介休縣志》(1819)4:10a;《平定州志》(1882)9:36b;《忻州志》(1747)2:49a;陝西的《咸陽縣志》(1751)3:10a~b,常平條規中亦言及存七出三。
出借的倉穀是否都能如期收還呢?我們從地方志中固然搜集到一些常平倉出借倉穀收息的記録(如表二所列),這些事件並不算多,而且大部分是發生於乾隆年間。除了這些直接的證據外,若干間接的證據似乎也暗示著,出借倉穀的辦法並未運行得很好。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一次諭令中說:“……若不如期催領完納,而以舊欠作新領,則出借之項,年復一年,不肖胥役從中影射,日久遂致無著,大非慎重儲積,賑恤困乏之意。嗣後各督撫務當實力奉行,除緩徵州縣外,所有民欠倉穀,令依限還倉。”[23]
此外,從蠲恤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乾隆四年至六十年(1739~1795),蠲免民欠倉穀的事件共十九次,而嘉慶以後,蠲恤事項就不再包括民欠的常平倉穀。[24]顯然,在乾隆年間,民借倉穀就已經常未還倉,故嘉慶六年(1801)就决定:“各省常平倉穀,如遇災歉必須接濟之年,仍查明果係農民,按名平斛面給。其無災年份,概不准出借。”[25]這項决定終止了常平倉在平時發揮借貸的功能,而只能在災荒時救濟貧窮的農民。《山西通志·荒政記》詳細列出嘉慶道光年間以倉穀貸给災民之事蹟,共達十四次,可以佐證上述之决定。[26]
以常平倉穀借給農民,其基本精神與宋代王安石的青苗法是類似的,就是要解决短期農業資金需要的問題。不同的是,在青苗法之下,農民償還貸款必須易穀為錢,無形中更加重了利息的負擔,因此遭受反對而不能實行下去。[27]那麽,清代以常平倉穀出借,借穀還穀,利息亦較宋代青苗法為低,為何還是無法行之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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