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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1)今见东汉买地券均为随葬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所买卖之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所用之钱亦仅具冥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及现世土地价格相对应。(2)今见东汉镇墓文在时间、空间上均与买地券并存,其功用、性质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祗的冒犯,而买地券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3)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晰;至于三者与战国楚地墓葬所出遣策(物疏)有无继承关系,则尚不能确定。(4)告地策、镇墓文与买地券起源于民间巫术,书写者主要是巫觋(东汉中后期亦有“道中人”);书写规则与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并非亡人及其墓地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买地券  告地策  汉代
 
“买地券”之称,于传世文献中,初见于南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买地券”条,谓:“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若干’,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及观遗山《续夷坚志》载曲阳燕川青阳坝有人起墓,得铁券,刻金字云:‘敕葬忠臣王处存,赐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此哀宗之时,然则此事由来久矣。”至明万历中,晋太康五年(公元284年)杨绍买地券出,则“乃知人家营葬,向土公买地,其说相承已久,不始于唐世。惜乎遗山、草窗两公未得此异闻也”①。迨清末民初,端方《陶斋藏石记》、刘承斡《希古楼金石萃编》、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与《蒿里遗珍》等相继著录东汉建初、建宁、光和、中平间诸买地券,则更知买地券之源头,可上溯至东汉,非仅晋世而已②。自此之后,治史者或以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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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五《杨绍买地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②洪亮吉已知道买地券之源当在汉世,惟未能举出证据。《北江诗话》卷六云:“古人卜葬,必先作买地券,或镌于瓦石,或书作铁券,盖俗例如此。又必高估其值,多至千百万;又必以天地日月为证,殊为可笑。然此风自汉晋时已有之。”(《洪亮吉集》第五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312页。)
 
买地券为实用之地券,属于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并用以研究汉代土地关系;而把汉代镇墓券及汉代以后之买地券看作是“幽契”或“冥契”,并非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向鬼神买地、供亡人执掌的契约形式①。
1973年,李寿冈先生首先提出所有汉代地券(包括买地券和镇墓券)均属明器的看,认为“一般土地买卖契约决不会埋在土里,也不一定是铅制的”②。然因论证简略,论据不足,并未引起重视。1982年,吴天颖先生发表《汉代买地券考》一文,对所有汉代买地券均属明器之说作了全面申论,并把买地券分为甲、乙两型:早期买地券为甲型,“一般是铅券,券文内容基本上是摹仿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真实性较强,史料价值较高”;晚期买地券为乙型,“券文千篇一律,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并认为买地券的发展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土地实物(簿土)或模型(陶田)——摹仿真正土地契约的甲型买地券(以建初玉券为典型)——纯迷信用品的乙型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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