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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砖未见,论者以为非伪,姑存俟鉴”(第454页,注9)。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9页亦录此券,将其列入“疑伪买地券”,然未予考辨。然此券必出于伪。理由有三:(1)查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5页)武帝建元三年二月为庚辰朔,廿一日为庚子,而此券称廿一日为“甲□”,无论“甲”字下所缺为何字,均无法相合(齐高帝建元三年二月为辛卯朔,廿一日为辛亥,也不相合,故此券亦不可能为南朝萧齐之物)。(2)汉代买地券记所买之地位置,俱先指明其所在亭部,此券却直称在“云山之阳”,与例不合。(3)汉代买地券书土地价格,均称“直钱若干”,向无称为“值钱若干贯”者。
③  此券见录于《小校经阁金文拓本》卷一三,方诗铭先生已证其伪,见《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
④  此外,仁井田陞《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还将地节二年(公元前68年)《杨曈买山刻石》列为第三件土地买卖文书,但加上了表示存疑的“△”。此刻石见录于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叶昌炽《语石》卷五《买地莂》已辨其伪,且不属于买地券,兹不予讨论。
⑤  此券藏于山东博物馆,见鲁波《汉代徐胜买地铅券简介》,《文物》1972年第5期;前揭方诗铭《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已证其伪。
 
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半。①
此券向来被认为是最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甚至吴天颖先生也认为:“建初买地玉券尚未渗入任何迷信色彩……更接近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②杨守敬《壬癸金石跋》云:
其云“武孟子男靡、婴”者,东汉少二名,靡、婴当是武孟子之两男,亦如今人买卖田宅,父子皆署名也。云“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者,此地系马、朱二姓合卖也。“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按(《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说文》(小徐本):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离骚》王逸注亦云是,汉与秦同也。今以汉制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加减乘除法算之,则得二十四亩奇八十四步又四分步之一;以方田求面积法算之,则得二十三亩奇八十七步,皆与此券不合,此必其地有凹形故云尔,非必其算有误也。“东陈(四)  [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谓东一面与陈(四)  [田]连界,北、西、南三面皆与朱少连界,此朱少即上文之朱少卿,盖割其地而买之。此亦汉人相墓择地之证,故并买马、朱二姓之地,而又不尽买朱姓之地以为冢田,不须多地也。③ 
然问题正在这里。如所周知,南北朝以前的土地买卖契约,均一剖为二(或一式二份),中有券齿以资对证,分别由买卖双方持有④。如果这是一项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关系,则应当是武孟子(及其二男)与马、朱二姓分别订立契约,方可分执。而此件买地券却是由武孟子与马、朱二姓合立契约,既不合情理,亦与订立契约之义旨相违。此其一。其二,武氏父子所买冢田,四至明白,合计为二十三亩有奇,似无可怀疑。然由其田东与陈氏田连界,北、西、南三面均毗连朱氏田观之,当为尽买马氏田、兼买朱氏田。券文并未分别言明所买马氏田若干、朱氏田若干。实用契约何得如此模糊不清?且二十三亩之数,远过下揭王末卿、曹仲成、樊利家、房桃枝诸券所买田数,武氏父子冢田何以如此之广?其三,武氏父子所买冢田总价为十万二千钱,则亩价约为四千三百五十钱。该券出土于山西忻州,在东汉属太原郡,其地价何以会高于下述孙成、樊利家、房桃枝买地券所记之雒阳周围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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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端方《陶斋藏石记》卷一、罗振玉《蒿里遗珍》、刘承斡《希古楼余石萃编》卷六、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7页及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一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券文“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之“介”字,端方、罗振玉、仁井田陞并释为“分”,刘承斡释为“介”,吴天颖据北图藏拓片王仁俊题辞释为“介”,今从之。末一字“半”,端方、刘承斡并释作“二千”;罗振玉《蒿里遗珍考释》释作“二斗”;仁井田陞疑作“半”字。据下引王末卿、孙成、樊利家、房桃枝各券,“沽酒各半”当为固有格式,今从仁井田陞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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