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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地一亩,直钱三千,钱即毕。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田东、西、南比旧□,北比樊汉昌。时旁人樊汉昌、王阿顺皆知券约,沽各半。钱千无五十。① 
按:广德亭部,已见于上引孙成买地券。此券所可注意者在买主与卖主均为“大女”:何以身为女子的房桃枝恰好是向女子赵敬买地?女子赵敬是单独的户主吗?
    各券所刻文字,概略观之,酷似土地买卖契约。然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是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何以契约刚生效便被新主人葬入墓中?吴天颖先生指出:“土地买卖文书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标志着产权的让渡,即卖主丧失土地所有权和买主取得新的土地所有权,因之,土地买卖文书本身,就直接排除了用于随葬的可能性……借贷、买卖文书,尤其是债权人或产权所有者一方,都对它们珍若瑰宝,藏之唯恐不周,土地契约还得世代相传……绝不轻易毁弃,也不会用于随葬。”他还从买地券的质地、形制特别是所谓“丹书铁券”的真实含义等角度论证了这些买地券的性质是冥世的土地私有权凭证,是随葬明器。②其说较有说服力,足资信靠,惟尚有可补证者。
实际上,从上述买地券的内容方面,即可窥见其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首先是墓地的亩数。据上引券文,武孟子父子所买墓地为二十三亩有奇,王未卿为三亩,孙成、樊利家为五亩,曹仲成为六亩,房桃枝墓地为一亩。虽然汉亩较今亩为小(约合今0.6916市亩),但上述墓地除武孟子父子墓地之外都位于洛阳郊区,且均为平民墓地(孙成的身份甚至是“奴”),占地3至6亩是很难想象的;即使是仅有一亩的房桃枝墓地,仍显过大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记马援卒后,“援妻孥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裁买城西数亩地槀葬而已”。虽然马援丧葬从简,但以其地位之尊,墓地也不过数亩;王末卿等以平民身份,墓地广及三至六亩,似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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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
②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③ 据梁方仲先生的计算,东汉时期,全国人均耕地一直在14亩(汉亩)上下浮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洛阳郊区人稠地狭,单人墓地占地3至6亩,很难理解。
 
    其次是土地的价格。此点最为治史者所注意,谓于其中可以窥见汉代土地之价格①,然券文所记之土地价格其实最可怀疑。王末卿所买墓地亩价三千一百,总值九千三百;樊利家墓地亩价三千,总值万五千;房桃枝墓地亩价三千,总值亦为三千;孙成墓地亩价不详(考虑到墓地与房桃枝墓同属广德亭部,可能也为三千),总值万五千;四处墓地亩价比较接近。而曹仲成墓地亩价一千五百,总值九千。这五处墓地,据上考,皆在洛阳郊区,相距并不远,何以曹仲成墓地亩价仅及另四处墓地亩价的一半?更遑论武孟子墓地亩价又远高于此五处墓地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亩价是一千五百钱,还是三千钱上下,若确属实际价格,显然很高②,更非一般平民所能承受。据许倬云先生推测,汉代一个中等之家的总财产(包括土地、宅院等不动产)大约在二万钱左右。③即使王末卿等人都是中等之家,似也很难支付这样巨额的墓地费用。
    最后是卖地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在上述六件买地券中,卖地人分别是马熙宜、朱少卿(武孟子券),袁叔威(王末卿券),张伯始(孙成券),陈胡奴(曹仲成券),杜謌子、子弟□(樊利家券)以及赵敬(房桃枝券);其所出卖者,除土地及土地上的所有“根生土著毛物”外,还有田中男女“尸死”,并将田中男女尸死卖与买地人(亡人)为奴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为其“趋走给使”。如果卖地人是“生人”,何以会愿意以其名附于墓主、并葬于墓中?又如何可以将田中的伏尸亡魂卖与墓主?同样,上述各券大都著有见证人(知券约、旁人)之姓名,如果这些见证人均为生人,又如何见证此种包括伏尸亡魂在内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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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李振宏《两汉地价初探》(《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即以买地券所载亩价作为考察汉代地价的重要依据。即便是吴天颖先生,也认为这些买地券所记之地价是可信的。他认为:“汉代甲型买地券所载土地价格,除建初武孟子买地玉券亩价约为四千三百五十钱左右外,其余均在一千五百至三千钱之间,按照中等田地亩产二石、正常粮价石值百钱,‘见税十五’即50%的地租率估算,购买年相应为十五至三十年上下,比较接近实际,且大都在河南洛阳一带,可以反映出中原地区的一类地价”(《汉代买地券考》)。
    ②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记武帝建元中东方朔谏称:“酆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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