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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时间:2009-7-24 13:53:46  来源:不详
nbsp;   这两件墓券,所记买地时间、地点均与上引王末卿、孙成诸券相近,基本上属于同时同地之物。钟仲游妻券比上述大部分典型的“甲型买地券”(除《武孟子买地玉券》之外)都要早,王当父子券亦比樊利家、房桃枝二券为早,又如何能说是由甲型买地券过渡而来?
    前人据以判定镇墓券(或吴天颖先生所谓“乙型买地券”)之有别于买地券(或吴天颖先生所谓“甲型买地券”)的主要标识有三:
    一是土地价格极度夸张。钟仲游妻券所记买地总值为九万九千,显然是夸张虚拟的价格。然如上所论,买地券所记土地价格既属“冥世”价格,则其数量之多少并无本质之区别。而且上引王末卿诸券所记土地价格与总值多以三千、五千、九千、万为称,以及扬州甘泉山所出刘元台买地砖券谓刘元台墓地“贾钱两万”,很难说就不是虚数。①《会稽冢地刻石》所记建初元年(公元76年)昆弟六人共买山地,总“直三万钱”,也很难确定必是实际价格数②,则买地券所记土地价格与总价并无“由实趋虚”的演变过程,其数目在当初即为虚拟,只不过虚拟之数逐步“由小到大”、夸张程度越来越大而已③。
_____________
① 王当买地铅券所记王当等共买地十亩,贾直钱万,则亩价千钱。如果看作是实际土地价格,则与上述王末卿诸券可比,亩价相差甚大。我们认为,这里的十亩、万钱,都是虚拟的冥世田亩数与冥钱数,并非实指。
② 《金石续编》卷一。《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作“大吉买山地记”;拓片现藏国家图书馆,见前揭《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拓本汇编》第一册,第27页。《金石续编》引洪颐煊《平津读碑记》云:“汉人造作,必记其所直之数,如《武氏石阙铭》:‘造此石阙,直钱十五万;作师子,直四万。’盖其风俗然也。”然此类造作所直之数,看来亦多夸饰,非实际所直之数也。虚夸其值,盖亦“其风俗然也”。
    ③ 后世买地券所记买地价格也并非一味夸大,也有数目较少者。如南京北郊郭家山东吴纪年墓6号墓所出东吴永安四年(公元261年)买地券谓所买冢地“雇(当即‘贾’)钱三百”;7号墓所出买地券则谓所买冢地“雇钱五百”(南京市博物馆:《江苏南京市北郊郭家山东吴纪年墓》,《考古》1998年第2期)。南京幕府山两座五凤元年(公元254年)墓葬所出砖地券也都说所买冢地“雇钱三百”(南京市博物馆:《南京郊县四座吴墓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第8辑,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显然,这里的五百、三百都是虚数,不能因为其数目较少即视为实数。同是东吴时期的买地券,安徽南陵县麻桥东吴墓所出赤乌八年(公元245年)铅地券即称“萧整从无湖西乡土主叶敦买地四顷五十亩,价钱三百五十万”(安徽省文物工作队:《安徽南陵县麻桥东吴墓》,《考古》1984年第11期);神风元年(公元252年)“会稽亭侯并领钱塘水军绥远将军买地莂”也称所买冢地“直钱八百万”(此券现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录文见前揭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22页)。显然,不能据买地券所记冢地价格数目的大小来判断其虚实——在我们看来,无论买地券所记土地价格数目多少,都是虚数,而非实际价格。
 
二是卖地人不再有具体姓名,而变成执掌土地的土公、鬼神。王当券中的卖地人为左仲敬,与上述武孟子诸券一样,有具体的卖地人姓名①;钟仲游妻券则未记卖地人,但由其知会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等地下官吏观之,卖地人很可能是地下鬼神。而建宁元年(公元168年)二月“五风里番延寿墓莂”则称:
元年,九人从山公买山一丘于五风里,葬父马卫将,直钱六十万,即日交毕。分置券台,合莉大吉,立右。建宁元年二月朔。有私约者当律令。② 
卖地人即为“山公”。至三国时,买地券所记卖地人更逐渐明确为地下土神。吴黄武四年(公元225年)浩宗买地砖券所记卖地人是东王公、西王母,见证人是“雒阳金僮子”③。武昌任家湾113号墓所出黄武六年(公元227年)铅地券之卖地人为“主县”,当为地下主吏;见证人为“东王公、西王母”④。神凤元年(公元252年)“会稽亭侯并领钱塘水军绥远将军买地莂”中的卖地人为“土公”,见证人则为“日月”、“四时”⑤。显然,卖地人与见证人逐步由“土公”、“主县”、“东王公、西王母”之类地下土神取代了原来具体的亡人鬼魂。然究其实,向亡魂买地与向地下土神买地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向鬼神买地,其性质是一致的。据此判定镇墓券(“乙型买地券”)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地券(“甲型买地券”),并无说服力。
    三是在原有土地契约主要内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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