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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文书中的“臧钱”与高昌对外贸易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5:14  来源:不详
墓B类文书的的辨识和拼接,我们对奏行文书所涉及到的例行格式部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奏文的例行格式的顺序为:文件的开端总叙事由;接书“谨案条列”至“记识奏诺奉行”;次具负责通进奏状的门下官员之押衔签署;之后书写奏状的年月日;最后为判行主管官及各级僚属的签署。我们认为,84号墓所出部分残件实际上出自同一件都官奏文,它们是第二、三、四、五件文书。这四件文书不仅包括了奏文中的各项内容,而且,第二件的背面和第四件背面款缝处的签署与第五件正文中的都官主管官同为一人――麹暄。由于入墓时被裁剪成鞋样,又经年久残损裂为数片,《文书》所列顺序已不是它的原貌,须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顺序为:(自左向右)

 

   

 

   第三件

 

 

   第四件

     

     第二件

 

     第五件

 

 

84号墓文书拼接后,有一个整体定名的问题,原第三件、第四件的定名分别为《高昌条列出臧钱文数残奏》与《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一“出”一“入”,相对于各自的内容来说并无不妥,前者针对“出臧钱”人而言,后者则相对于“都官”而言。但重组复原后文书的整体性质属于都官奏文,而“出臧钱文数”只是奏文中的一部分内容――臧钱入官的事由,因此,作为都官的奏文,本奏文的最终定名为:《高昌延昌十四年都官条列入官臧钱文数奏》,拼接、识读、补足后的全文如下:



从复原后的文书得到的初步印象是:高昌九部之一――都官,以官方的名义处理一起“臧钱事件”,事由握广延、张阿苟等藏慝织锦而引发,事情的结局是,握广延等人因此受到数目不等的“出臧钱”处罚。至于高昌都官的职权范围如何;握广延等人的藏锦目的是什么,窝赃、逃税或是纳税;为什么又会被“平钱”和“出臧钱”;“臧钱”的性质、为何“入官”,这是我们正面要一一讨论的。文书中牵涉到的织锦、人物更是我们所要着重关注的。

  《高昌延昌十四年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为都官部门签发的文书,经过上述分析之后这是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都官之职最早见于曹魏时期,初置都官尚书郎,以督管军事为主。南朝并有都官尚书,主管刑狱事外,亦兼管军事。北朝亦设都官,只是统领诸部有所增损。至隋朝改都官为刑部,其所统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曹所主事亦与北朝略同。汉代虽无都官设置,与之职权相当的二千石曹与三公曹所掌职事亦在水火、盗贼、词讼、罪等项之间。高昌的统治阶层的成员,皆自河西迁入,本是汉魏遗黎,保持着汉族文化传统之名族大姓主持制定的政治制度,其大部采自中原汉地。东汉中期以后,中原板蕩,西域事务常由敦煌太守掌管,高昌实际上成为敦煌太守,后来是涼州剌史的辖区之一,涼州政权对高昌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故在职官的设置和名称的使用上互见魏晋中央与涼州政权者。文书及碑铭墓志所见高昌九部为:兵部、库部、民部、祀部、吏部、仓部、主客、屯田和都官,[5]散见于《魏书》诸涼州人物传的北涼诸部有:吏部、兵部、库部、考课、金部等,[6]不见都官,都官事或与后汉时三公曹、贼曹所主事略同,当为考课所主,且职权“重于诸曹”。[7]从延昌年间都官主管官的身份和地位可以看出,高昌都官的权位亦在其它诸部之上。《高昌条列入官臧钱文数残奏》正文押衔签署得知,延昌年间的都官主管官是麹暄,奏文背面两处骑缝题款更证实了麹暄其人的身分。麹暄其名又见于《麹斌造寺碑》碑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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