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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文书中的“臧钱”与高昌对外贸易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5:14  来源:不详
于立碑的时间与入官臧钱文书上奏的时间只相差一年,所以可以认为《麹斌造寺碑》碑文中的麹暄与奏文中的都官主管官麹暄同为一人。此碑是麹亮为其亡父麹斌所建之功德碑,目的是为其父歌功颂德。据碑文及碑首题识,麹斌年青时即以威远将军领横截县令,寻转折冲将军领新兴县令,以后因与突厥的多次文武交涉有功并最终与突厥建交,以功进爵,升迁至振武将军领某部郎中,并在死后获得宁朔将军绾曹郎中的赠官。麹斌死后,其弟接替他修建寺的工程。佛教盛行时期,凿窟建寺,修庙立碑大多为家族行为,[8]河西及高昌地区的寺窟普遍可以找到家族的背景。麹斌其弟正是麹暄,接替建寺工程时,亦接任新兴县令的职务,新兴县令之权位因其地界与突厥接境而特别重要。从吐鲁番碑铭墓志和文书资料可以得知,高昌的上层社会中,只有麹氏家族以其与之联姻的少数几个家族成员,能夠获得绾曹郎中赠官和新兴县令的殊荣。 [9]麹斌家族的显赫地位还体现在,在同一个等级的职位上,他们掌握的实际权力也在其他官员之上。麹暄在职任都官事的同时,还兼伏波将军领××县令。这与《都官奏文》中麹暄的职位相吻合,只是未列县令一职。只是平时处理公务是时,并非所有的場合都亮出全部职务,视所处理的臧钱事务的性质而定。麹暄在《都官奏文》中所处理的臧钱事宜,与县级事务无涉,故公仅列都官都官长史之职。身兼三职在高昌的职官任用中,并非通例,麹氏之外,只有如张氏等不多的几个家族成员可以享有。不难看出,麹暄以任都官长史职为荣,都官长史职以麹暄出任而显。
  如前所述,都官主管的事务依各朝职官的设置有所不同,但大致不出刑狱与军事兩个大项。高昌另设兵部,军事方面的事应归其管辖,当不在都官的职事之内。就《都官奏文》所涉及的内容而言,因当事人合伙藏锦而涉嫌窝藏(或逃税)罪,初审其性质属于刑狱范畴,与军事无涉。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都官,还见于:一、《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交河郡等为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8页);二、《高昌章和十一年(541)都官下柳婆、无半、盐城、始昌四县司马主者符为检校失奴事》(《文书》第二册,第29页。)三、《高昌义和二年(615)都官下始昌县司马主者符为遣弓师侯尾相等诣府事》(《文书》第四册,第172页。)第一、二件为都官执行勑旨下符,为在以上郡县通缉翟忠义所失奴,属于刑狱范围事可知。第三件内容系派弓师诣府之事。弓具虽系兵器,但“作具、粮食自隨”,招弓师诣府是为制作弓具,本件亦并非与军事有关。如此,则高昌国时期,至少延昌年间,即麹暄在任都官期间,高昌都官职掌当以刑狱为主,据此,《都官奏文》处理的臧钱入官事宜,亦应在此刑狱范围之内。
  “臧钱入官”可以从都官的职权范围初步确定为属于刑狱执法之事宜,臧钱的性质仍须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讨论高昌经济领域活动的研究中,臧钱大多被界定为,民间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目,[⑩]或者是属于财政分配管理范畴的一种形式,[11]近年,有研究者认为臧钱即赃钱,属于法律范畴的用语。[12]我个人认为,后者与史实更接近一些。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下拟从臧钱的性质、平钱出臧的事由以及都官入臧钱的意义诸方面对臧钱进行一些更进一步的探讨。
  文书中的“臧”一字多义,《集韻》:臧与藏同;《玉篇》:“藏也”。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即文书中同时还出现“藏”本字,如“藏绫十三匹”、“藏龙遮之奈提婆锦一匹”等,作动词用。一般来讲,一件文书中不应出现二字一意的现象,因此,“臧”不能也作“藏”讲。臧又通“赃”,《盐铁论·刑德》:“盗有赃者罚”,又见《汉书》巻九十《尹赏传》:“......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赃。”《广韻》:“纳贿曰赃”。代的法律条文中,赃为罪名之一,《唐律疏议》诸彼此倶罪之赃条:

  诸彼此倶罪之赃。疏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所受监临财物,并坐赃(罪)。[13]

文书中的“臧钱”即因赃罪而来。按唐律,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疏议曰:

  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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