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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文书中的“臧钱”与高昌对外贸易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5:14  来源:不详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14]

若赃物因各种原因或已费损,或已转易,可以铜赎赃。平赃之定则为: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值,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15]

比照唐律诸条,《都官奏文》中之所谓“平钱”、“出臧钱”即唐律之平赃赎赃是也,只是,高昌不以上绢之价平其价值和以铜赎赃,而是以当时西域的流通货银钱取而代之。
  “臧钱”即是赃钱,“平钱”、“出臧钱”即是平赃赎赃,奏文所奏事因张阿苟诸人藏慝提婆锦而引起,本都官文书的性质当关乎刑狱,与军事无涉无疑。
  提婆锦等丝织品是事主藏慝的直接对象,乃构成本奏的关键因素。5――7  世纪是丝绸之路贸易十分活跃的时期。东西方之间的丝绸贸易从早期以中国内地丝绸西传为主,转入兼有西方的丝织品进入中国,开始东西双向贸易的时期。东传的丝织品以西亚特别是以波斯的织锦最为著名。由于频繁和丝织品贸易的刺激,介于其间的高昌等地,往来和丝织品贸易亦十分发达,与之相适应,丝织品生产也随之发展起来,当地人将西域传统的毛织技术运用于丝织,同时借鉴先进、复杂的丝织工艺进行家庭式的或小作坊式的生产,产品的织造技艺及其质量的起事都很高,成品以织锦为主。产品有一部分用于自身消费,但份额较小,在发达的丝织品贸易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丝织手工业,其产品的三部分用于外销。总体来看,进入高昌双边贸易领域的丝织品有三类:内地(包括中原、川蜀和齐鲁地区)产品、中亚西亚产品和包括高昌在内的西域产品。
  本件文书出现的丝织品有绫和锦,锦有三种:红锦、葡萄(中)锦、提婆锦,其中以提婆锦出现的次数最多,量也最大。三种锦出自不同的产区,以葡萄为装饰图案是中原及齐鲁地区所产丝织物的传统纹样内容,早在汉代,内地织工已经掌握了娴熟的织造技巧,织出工艺十分复杂的葡萄锦,颇受宫廷内外的欢迎。从使用的情况来看,红锦并不十分流行,不象是当地所产,有可能产自内地。以上两种织锦,在6-7世纪的吐鲁番墓葬中均可见到。提婆锦原产波斯,在古代阿维斯塔语中,“提婆”含有“天神”的意思,[16]本件未必波斯原产,其计量单位与中国内地织锦相同,以“匹”或“尺”量,而文书中出现的属于世纪中叶以前的波斯织锦均以“张”计。据《周书》、《魏书》西域本传,当时宜蚕的地区有高昌、龟兹、疏勒等地,而产锦的地区只有疏勒一地。文书中除“疏勒锦”外,还见“龟兹锦”、“高昌所作黄地龟兹锦”的记录,且皆以“张”作计量单位,可见不只疏勒一地产锦。民间订立的契券中,龟兹、高昌锦可以当作货币支付。疏勒锦和波斯锦在某类传供帐目中,与毛毯、行緤、赤韦等并列,也作为货币流通。上述内容不仅填补了文献记载之不足,也为辨认锦的产地和时代提供了标识性的依据:一、公元5世纪以后,高昌、龟兹、疏勒等綠洲诸国开始有了自己的织锦产品,其中三部分为仿制品。二、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西域各地以“张”计量的织锦,服用之外还充当货币的职能。三、随着织锦作为支付手段功能的逐渐隐退以及西域等地与内地丝织技术的不断接轨,各地所产织锦逐渐归于用“匹”作统一的单位。本件的提婆锦属于这一时期的产品。
  问题在于,文书中这些织锦均被事主藏慝,那么,事主藏慝织锦的目的便不得不追究。一般来说,藏锦的动机不过为二:畄用或畄再交易。张阿苟等事主藏锦的企图亦不外乎此:留作已用或留待私下交易。所藏丝织品的数额不算小,又藏锦人中有作人,留作已用的可能性不算大。胡商的参与让我们更倾向于相信,藏锦的目的是为了作私下的交易,从中获取高额的利润。避开正当交易至少可以从兩个环节上获取非法利润:抬高价格或避开税收。
  高昌在丝绸之路上于一个十分特殊的位置。从地理位置上看,它处在四方辐辏之地;从政治地位上看,它又处于中原政权、北方游牧民族和西域乃至西方世界的十字路口。为了保全自己政权的存在,一方面,它与中原诸政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同时,又不得不臣服于柔然、高车、铁勒、西突厥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北史·高昌传》载:

  ……和平元年(460),为蠕蠕所并。蠕蠕以阚伯周为高昌王。其称王自此始也。

  太和初,伯周死,子义成立。岁余,为从兄首归所杀,自立为高昌王。五年,高车王阿至罗杀首归兄弟,以敦煌人张孟明为王。后为国人所杀,立马儒为王,以巩顾礼、麹嘉为左右长史。二十一年(497),遣司马王体玄奉表朝贡,请师逆接,求举国内徙。孝文纳之,遣明威将军韓安保率骑千余赴之,割伊吾五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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