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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唐後期中央長官的上事之儀——以尚書僕射的上事爲中心

时间:2009-7-24 13:55:39  来源:不详
並且當時王涯已在朝中,竇易直自山南返還京城卻需時日,由此得知用“舊儀”是王涯堅持的結果,竇易直不過是坐享其成罷了。
  另外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又提出“左右僕射上,請受四品、六品以下拜,並望准元和七年以前儀注,便令所司約此撰儀注”,亦得到批准。由此得知大和四年九月所定之議被進一步具體化,基本恢復了元和七年未改以前的上事儀。
  但是到大和六年風波又起。《舊唐書》卷一六七《李程傳》:

  (大和)六年,就加檢校司空。七月,徵爲左僕射,中謝日奏曰:“臣所忝官上禮,前後儀注不同。在元和、長慶中,僕射數人上日,不受四品已下官拜。近日再定儀注,四品已下官悉許受拜,王涯、竇易直已行之於前。今御史臺云:“已聞奏,太常寺定取十五日上。臣進退未知所據。”時中丞李漢以爲受四品已下拜太重。敕曰:“僕射上儀,近已詳定。所緣拜禮,皆約令文,已經施行,不合更改。宜準大和四年十一月六日敕處分。”

《舊唐書》卷一七一《李漢傳》亦載此事:

  (大和)八(按八當爲六之誤)年,代宇文鼎爲御史中丞。時李程爲左僕射,以儀注不定,奏請定制。先是,大和三年,兩省官同定左右僕射儀注……至是,因李程奏,漢議曰:“左右僕射初上,受左右丞、諸曹侍郎、諸司四品及御史中丞已下拜。謹按《開元禮》及《六典》,並無此儀注,不知所起之由。或以爲僕射師長百僚,此語亦無證據,唯有曹魏時賈詡《讓官表》中一句語耳。且尚書令是正長,尚無受拜之文。故事,與御史中丞、司隸校尉號三獨坐。伏以朝廷比肩,同事聖主,南面受拜,臣下何安?縱有明文,尚須釐革。故《禮記》曰:‘君於士不答拜,非其臣則答之。況御史中丞、殿中御史是供奉官,尤爲不可。《儀制令》雖有隔品之文,不知便是受拜否?及御史大夫,亦曾受御史已下拜,今並不行。蓋以禮數僭逼,非人臣所安……時程入省,竟依舊儀,議者以漢奏爲是。

其時不但李漢反對恢復僕射上事受中丞拜,即“通悉典故,宿儒碩學皆讓之”的王彥威也表示反對。《舊唐書》卷一五七《王彥威傳》稱彥威因李漢奏,並針對中書門下“依元和七年已前儀注,左右僕射上日,請受諸司四品六品丞郎已下拜”的奏請,上奏論曰:

  臣謹按《開元禮》:凡受冊官,井與卑官答拜。國朝官品令,三師三公正一品,尚書令正二品,並是冊拜授官。上之日,亦無受朝官再拜之文。僕射班次三公,又是尚書令副貳之職,雖端揆之重,有異百僚,然與群官比肩事主。禮曰:“非其臣即答拜之。”又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即僕射上日受常參官拜,事頗非儀。況元和七年已經奏議,酌爲定制,編在國章。近年上儀,又有受拜之禮,禮文乍變,物論未安,請依元和七年敕爲定。”時李程爲左僕射,宰執難於改革,雖不從其議,論者稱之。

此外反對者還有李固言。前揭大和四年王涯上事他強調答拜和“禮、令相戾”者就已經表了態。《舊唐書》卷一七三本傳說他“大和七年四月轉尚書左丞,奉詔定左右僕射上事儀注”。而同書卷一七下《文宗紀》同年秋七月甲辰條,则稱“右丞李固言等奏狀,論僕射省中上事,不合受四品已下拜。敕旨:宜准大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敕處分”。可見他堅持反對之議一直持續到大和七年七月,但無論是誰的反對都沒有發生作用,僕射受四品官拜禮照舊實行,而且就連大和四年已被取消的御史中丞拜可能也被恢復。由此可見從寶曆初到文宗朝,雖然有反覆,但總的主張和趨勢是恢復舊儀。
  第三階段爭議發生於會昌二年正月。《唐會要》卷五七載其時宰相陳夷行、崔珙等請改僕射上日受京四品官拜儀注。其奏中再次提出禮令中無此儀,但“近年禮變,多傳舊例,省司四品官,自左右丞、部侍郎、御史中丞,皆羅拜階下,以爲隔品致敬”的問題。認爲諸禮致敬,本應“是先拜後拜之儀,非受拜之謂”。此外又以皇太子初見答拜群臣爲例,論“尊無二上,禮須避嫌”的道理,提出“受拜既無根據,隨俗則亂憲章”。並再以《禮記》爲依據,指出“僕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傳爲故事,何所取法”,以及開元元年定左右僕射爲左右丞相,位次三公,三公答拜而僕射受之的不合理。請求僕射上日,“依三公上儀,垂爲定制”並“令所司約此撰儀注”。其基本內容都是重復李漢、王彥威之言,但朝旨“從之”,看來至少武宗朝又行元和七年之制。宣宗朝未聞再改,《会要》载大中三年(公元849年)正月三日敕特別提到“三公、僕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時,須有聚會,宜令度支戶部,准開貢例勾當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錢,不得令府司差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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